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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1月25日公告

2018-01-25 11:20:43 来源:福建法治报

石求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5日

余养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2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5日

陈友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2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5日

陈晓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5日

赖学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5日

陈孝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3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5日

周天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5日

游嫩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5日

翁新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5日

宋建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5日

刘学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4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5日

王奶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5日

叶贺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5日

林金堂、杨亚英:本院受理原告郑汉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5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林金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郑汉章借款人民币287万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并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2、驳回原告郑汉章的其他诉讼请求;3、本案案件受理费29760元,由被告林金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5日

郑德华: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张敢平与被告郑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5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郑德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张敢平货款29862元及该款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郑德华负担546.55元,张敢平负担1063.4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5日

林少烟:本院受理原告原告莆田市顺天花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华、林少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5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刘建华、林少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莆田市顺天花炮有限公司货款53076.6元及该款自2017年6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5日

陈顺东、李燕:本院受理原告朱贤星与被告陈顺东、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5民初4130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陈顺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朱贤星借款8.5万元,并承担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38元,减半收取计1069元,由陈顺东负担。裁决内容如下:准许朱贤星撤回对李燕的起诉。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5日

朱少华(男,汉族,1984年1月29日出生):本院受理朱孙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朱孙强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并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湄洲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5日

泰宁县下渠土池养殖场、泰宁县立成华养殖场、福建省泰宁县涵泰农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泰宁县双溪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佘建成、佘清华、陈俊英: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宁县下渠土池养殖场、吴赛萍、泰宁县立成华养殖场、福建省泰宁县涵泰农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泰宁县双溪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佘建成、佘清华、陈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一份、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二公开开庭审理,届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5日

李昆明:本院受理原告刘建红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723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刘建红与李昆明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日

黎刚有、黎立松:本院受理原告翁腾与被告黎刚有、黎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703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黎刚有、黎立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翁腾借款本金13168元及利息(该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6月7日起至本金13168元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翁腾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08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黎刚有、黎立松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5日

孙成、李晓霞:本院受理原告翁宇诉你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孙成、李晓霞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5日

陈恩朋、朱江霞:本院受理原告翁宇诉你们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陈恩朋、朱江霞共同支付代偿款101225元及该款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5日

福建莆田大达鞋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莆田申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莆田大达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已公告送达判决书。因原告莆田申达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闽0304民初4374号民事判决,并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5日

福州天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福州中盈港务有限公司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2017]榕仲受字第5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8年4月26日上午9:00在本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1月25日

陈兆扬:本会受理申请人福州江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17]榕仲受字第53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8年4月27日上午9:00在本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