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18年1月27日公告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州老码头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01月26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公司法》第181条规定的解散事由),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温泉 联系电话:17750211929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71号国贸广场2层二层V商场店面-012 福州老码头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温泉 2018年1月27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顺昌县远发养殖有限公司2018年1月25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张远启 联系电话:18050387073 联系地址:顺昌县大历镇立墩村范地2号 顺昌县远发养殖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张远启 2018年1月27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省顺昌县鑫诚养殖有限公司2018年1月25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翁名有 联系电话:13459922845 联系地址:顺昌县岚下镇郭城村城新路92号 福建省顺昌县鑫诚养殖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翁名有 2018年1月27日 更正声明 《福建法治报》2018年1月18日刊登的福建省顺昌县顺安市政服务有限公司清算公告的表述内容中一处有误,其中联系人应为:张良振,联系电话:13609576042。特此更正! 福建省顺昌县顺安市政服务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7日 詹福飞、陈美玉: 本院受理原告吴飞云诉被告詹福飞、陈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3219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自2015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利率按月2%计算,本息共计4576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7日下午15:30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范鑫福、苏玉凤: 本院受理原告邱晨翔与被告范鑫福、苏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范鑫福、苏玉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邱晨翔借款11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2017.8.21)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徐恩智、潘玉琴: 本院受理原告范胜文诉被告徐恩智、潘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恩智、潘玉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胜文借款536538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吕强: 本院受理原告黄显南与被告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吕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显南借款本金210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郑巧仙、南平市建阳区福太阳老年服务中心: 原告郑友好与被告郑巧仙、南平市建阳区福太阳老年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郑巧仙、南平市建阳区福太阳老年服务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友好借款本金30万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宋建平、叶义仙: 本院受理原告黄源与被告宋建平、叶义仙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62号。诉请判令: 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8年5月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宋建平、叶义仙: 本院受理原告黄源与被告宋建平、叶义仙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63号。诉请判令: 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8年5月4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翁绳法、翁其俊、李赛英: 本院受理原告吴桃云与被告翁绳法、翁其俊、李赛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99号。诉请判令: 被告翁绳法和李赛英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20万元及利息。被告翁其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8年5月4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宋建平、叶义仙: 本院受理原告孔祥武与被告宋建平、叶义仙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3225号。诉请判令: 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50000元;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8年5月4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徐光辉: 本院受理原告徐月英与被告徐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723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一、徐光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徐月英借款本金523600元及利息(1、借款本金235200元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2、借款本金59400元按月利率1%支付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3、借款本金229000元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6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驳回徐月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40元,由徐光辉负担10500元,徐月英负担24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三明市万欣纺织有限公司、张吓灶、范爱莲、王金盛、刘桂珍、杜敏、林长青、侯文平: 本院受理原告沙县含鑫木业有限公司、陈烟含、江利惠、陈烟行、江湘君与被告三明市万欣纺织有限公司、张吓灶、范爱莲、王金盛、刘桂珍、杜敏、林长青、侯文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427民初13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沙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苏燕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敏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王绍华: 本院受理原告肖珍珠诉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4民初2196号民事裁定书。原判决:王绍华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肖珍珠借款1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3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和公告费720元。裁定:判决书第一页第二段第三行“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510100310”补正为“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7510100310”。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陈挺、陈叔平: 原告王福林对本院作出的(2017)闽0304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及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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