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福建法治报2018年1月27日公告

2018-01-29 11:31: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佘国兴、莆田市恒源鞋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莆田劲丰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佘国兴、莆田市恒源鞋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补充提供证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补充提供的证据、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下午 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蒋福平、张娇:

本院受理原告陈清泉与被告蒋福平、张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4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黄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叶文珍、赵燕金:

本院受理原告邹元本与被告叶文珍、赵燕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4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黄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张:

本院于2017年12月2日于福建法治报第2版与第7版之间发布的关于(2017)闽0304民初350号、(2017)闽0304民初1170号二案的公告中存在笔误,现予以更正。(2017)闽0304民初350号案件公告第二行中“徐云腾”更正为“彭景武”。(2017)闽0304民初1170号案件公告第五行“书”更正为“书、上诉状及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福建省金升达木业有限公司、柯文水、蔡元喜:

本院受理上诉人将乐县金森林业发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金升达木业有限公司、柯文水、蔡元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4民终1189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李冬红、何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占建民、孔一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430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占建民、孔一仙:

本院受理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占建民、孔一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430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谢爱珍、官光霖:

本院受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爱珍、官光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427民初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沙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周沥、茅绍伟: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立龙、吴云萍、周沥、蔡亿春、茅绍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427民初3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沙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洪日升:

本院受理原告林元瑶与被告洪日升、黄梅香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4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黄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旁土丰: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庞土丰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开始计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的利息。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头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陈成英: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鲍冰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福建海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闽海房估字【2017】第FZ0817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马洋小区535号(现门牌号马洋小区450幢)第一、四层住宅评估价格为500900元,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对该房在永泰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告拍卖。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雷曲寿、林顺安、林霞:

本院对李祯强诉雷曲寿、林顺安、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3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罗源县中正石业有限公司:

本院对罗源县城关仰斌石机配件经营部诉罗源县中正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3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蔡光榜:

本院受理原告朱明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426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你方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诉讼费用,逾期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闫现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闫现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11民初4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陈世建、杨品惠: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通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世建、杨品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21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鄢秋新:

本院受理原告王彬与被告鄢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25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王娟云、黄国志:

本院受理原告林永生诉被告王娟云、黄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125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肖健、肖和奴:

本院受理原告刘风诉被告肖健、肖和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304号。诉请依法判令被告肖健、肖和奴共同偿还借款75000元。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水吉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陈先福、李春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被告陈先福、李春夏、福建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982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陈先福、李春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按年利率6.63%计付,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945%计付,扣减已支付的利息19656.87元);被告福建瀚华融资担保股份公司对上诉履行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福建瀚华融资担保股份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对被告陈先福、李春夏行使追偿权。案件受理费5969元,减半收取计2984.5元,由被告陈先福、李春夏、福建瀚华融资担保股份公司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或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张招概、李爱文:

本院受理原告丁丽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法院调解告知、开庭传票、诉讼和执行风险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案件监督回访卡。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前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