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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1月30日公告

2018-01-30 13:50:15 来源:福建法治报

遗失声明

南安市水头镇金氏食杂店不慎遗失由南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04月01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壹份,许可证编号:SP3505831650002360,现声明该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作废。

南安市水头镇金氏食杂店

2018年1月30日

遗失声明

经营者施继祥不慎遗失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1月23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壹份,名称:台江区圣代壹饮品店,许可证编号:JY23501030010454,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施继祥

2018年1月30日

遗失声明

福建爱信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福建爱信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2018年1月30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北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遗失将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4月28日核发营业执照正本壹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MA347WLUOH,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本作废。

福建省北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1月30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州展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2018年01月26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李彬祥 联系电话:13960940159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铁北路8号5#厂房2楼(自贸试验区内)

福州展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李彬祥

2018年1月30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蓝海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06年10月1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3503022001052 ,现声明作废。

福建省蓝海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2018年1月30日

清算公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平市延平区承宇种养农庄专业合作社2018年1月29日的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合作社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合作社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联系人:谢居承 联系电话:18905994166

南平市延平区承宇种养农庄专业合作社清算组

组长:谢居承

2018年1月30日

遗失声明

延平区朝旺绿化苗基地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1月1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02MA2XPYHQ0Q),现声明作废。

延平区朝旺绿化苗基地

2018年1月30日

遗失声明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尤溪县分公司七五路1号营业厅不慎遗失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6月2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0000TM694),现声明作废。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尤溪县分公司

七五路1号营业厅

2018年1月30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18号陈湘星不慎遗失第二代身份证壹份,号码:350322198703091625,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陈湘星

2018年1月30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靖县鲁腾混凝土有限公司2018年1月25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李海常 联系电话:15960610310

联系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奎洋镇永溪村

南靖县鲁腾混凝土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李海常 副组长:戴树坤

2018年1月30日

林国雄:

本院受理原告杨福山诉被告你、宋美妹、翁开元、翁亚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罗兴建:

本院受理原告陈天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723民初109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罗兴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陈天仙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3日起计算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0日起计算利息;上述二笔借款的利息均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0元,由罗兴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罗兴建:

本院受理原告王荣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723民初1109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罗兴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荣才借款本金222000元及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17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7日起按月利率2%;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6%;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6%;以借款本金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6%;上述四笔借款的利息均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驳回王荣才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64元,由王荣才负担179元,由罗兴建负担678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李卫华、张秀兰、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李卫华、张秀兰、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703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李卫华、张秀兰、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7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二、被告李卫华、张秀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借款本金1199287元、利息95028元(算至2017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付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卫华、张秀兰追偿;四、驳回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44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卫华、张秀兰、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翁斌、吕萍、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翁斌、吕萍、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703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翁斌、吕萍、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二、被告翁斌、吕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借款本金819784元、利息64957元(算至2017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付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翁斌、吕萍追偿;四、驳回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64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翁斌、吕萍、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张泽秋、魏美妹、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张泽秋、魏美妹、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703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张泽秋、魏美妹、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二、被告张泽秋、魏美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借款本金572967元、利息45400元(算至2017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付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泽秋、魏美妹追偿;四、驳回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23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张泽秋、魏美妹、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陈俊芳、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陈俊芳、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703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陈俊芳、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二、被告陈俊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借款本金713825元、利息56561元(算至2017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付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俊芳追偿;四、驳回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俊芳、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遗失声明

三元区中村百姓商店不慎遗失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5月12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1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03MA2Y88DROH,现声明作废。

三元区中村百姓商店

2018年1月30日

蔡发来、叶赛英、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蔡发来、叶赛英、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703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蔡发来、叶赛英、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7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二、被告蔡发来、叶赛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借款本金577759元、利息45780元(算至2017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付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发来、叶赛英追偿;四、驳回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3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蔡发来、叶赛英、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黄顺郎、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黄顺郎、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703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黄顺郎、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二、被告黄顺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借款本金370225元、利息29335元(算至2017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付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顺郎追偿;四、驳回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38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黄顺郎、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张家明、杨秀娣、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张家明、杨秀娣、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703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张家明、杨秀娣、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二、被告张家明、杨秀娣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借款本金191761元、利息14043元(算至2017年5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付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家明、杨秀娣追偿;四、驳回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38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家明、杨秀娣、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李建国、王丽平、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李建国、王丽平、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703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李建国、王丽平、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二、被告李建国、王丽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借款本金205170元、利息15025元(算至2017年5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付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建国、王丽平追偿;四、驳回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60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建国、王丽平、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陆娟妹、陈熙、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陆娟妹、陈熙、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703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陆娟妹、陈熙、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二、被告陆娟妹、陈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借款本金476354元、利息34885元(算至2017年5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付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陆娟妹、陈熙追偿;四、驳回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91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陆娟妹、陈熙、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共同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陆凤金、朱敏建、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陆凤金、朱敏建、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703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陆凤金、朱敏建、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二、被告陆凤金、朱敏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借款本金183856元、利息13464元(算至2017年5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付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陆凤金、朱敏建追偿;四、驳回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246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陆凤金、朱敏建、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共同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吴国强、吴美妹:

本院受理原告郑金添诉被告吴国强、吴美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石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方国付、张金霞、陈金和: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民诉被告方国付、张金霞、陈金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三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石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陈来春、陈美玉:

本院受理原告陈炫耀诉被告陈来春、陈美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石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陈来春、陈美玉:

本院受理原告方玉平诉被告陈来春、陈美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石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何金平:

本院受理原告余爱兰诉被告何金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石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