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18年1月30日公告
倪健: 本院受理原告王焕钦与被告倪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4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李立杉: 本院受理原告王焕钦与被告李立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4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刘运连、黄川: 本院受理原告王焕钦与被告刘运连、黄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4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王国钦: 本院受理原告王焕钦与被告王 国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4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龚宇清、龚芳芬: 本院受理原告王焕钦与被告龚宇清、龚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4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兰贵彬: 本院受理原告王焕钦与被告兰贵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4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王翔: 本院受理原告王焕钦与被告王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4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吴敏: 本院受理原告王焕钦与被告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4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陈道钊、罗风景: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有运与被告陈道钊、罗风景、张德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82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白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罗风景、陈道钊: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有运与被告罗风景、陈道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82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白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王启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有运与被告张德水、王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82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白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俞云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嘉儒村上厝53号): 本院受理原告郑蝉仂与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建房工资款3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9日16时30分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钟志权(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钟厝村101号),翁华明(原住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杭中村王沃9号): 本院受理原告郑蝉仂与你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建房工资款13.9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9日16时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7日 高诚涛、魏秀棋(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海瑶村南门179号): 本院受理原告吴蔚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因你们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林恩(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上坤村东利101号1单元): 本院受理原告郑家乐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4.8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9日16时00分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林孔财、杨碧玉(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北楼村113号): 本院受理原告薛永登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20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9日15时00分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吴国太、黄长碧(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楼下村楼下87号): 本院受理原告林恩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18年1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吴国太、黄长碧(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楼下村楼下87号): 本院受理原告林恩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吴国太、黄长碧(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楼下村楼下87号): 本院受理原告林恩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20日10时00分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林年发: 原住受理原告武秀云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2018年4月27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林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诉你与被告福建省凯盛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锐鹰鞋塑有限公司、莆田市亿通矿产开采有限公司、郑仙堂、林雄、罗开文、范春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福建省锐鹰鞋塑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郑金庭、林都、肖力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诉你与被告福建省凯盛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莆田市亿通矿产开采有限公司、郑仙堂、林雄、罗开文、福建省澳劲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唐荣华、林静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唐荣华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林都、郑金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诉你与被告福建省凯盛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莆田市亿通矿产开采有限公司、郑仙堂、林雄、罗开文、福建省海岸劲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唐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唐荣华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施天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与被告施武元、施三妹、施伟城、施天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你不在原址居住,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组成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山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霄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施天才、汤朝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与被告施天才、汤朝凤、施武元、施伟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你不在原址居住,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组成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山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霄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施天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与被告施伟城、施华津、施武元、施天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你不在原址居住,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组成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常山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霄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 李卫华、张秀兰、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李卫华、张秀兰、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703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李卫华、张秀兰、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7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二、被告李卫华、张秀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借款本金1199287元、利息95028元(算至2017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付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卫华、张秀兰追偿;四、驳回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44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卫华、张秀兰、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 平 市 建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2018年1月30日 翁斌、吕萍、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翁斌、吕萍、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703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翁斌、吕萍、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二、被告翁斌、吕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借款本金819784元、利息64957元(算至2017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付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翁斌、吕萍追偿;四、驳回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64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翁斌、吕萍、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 平 市 建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2018年1月30日 张泽秋、魏美妹、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张泽秋、魏美妹、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李阿妹、叶章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703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张泽秋、魏美妹、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二、被告张泽秋、魏美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借款本金572967元、利息45400元(算至2017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付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泽秋、魏美妹追偿;四、驳回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23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张泽秋、魏美妹、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发、李阿妹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 平 市 建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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