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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3月7日公告

2018-03-07 12:01:0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乙立(福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224号。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450000元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与30日 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下午15: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7日

福建富力威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忠火与被告福建富力威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378号。诉请判令: 被告福建富力威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600000元并且优先受偿;被告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8: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7日

姚华、陈珈瑶、陈红静、胡玉妹、福建万晟管桩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邵爱英与被告姚华、陈珈瑶、陈红静、胡玉妹、福建万晟管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405号。诉请判令:1、被告姚华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2、被告姚华、陈红静、陈珈瑶、胡玉妹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3、被告福建万晟管桩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下午10: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7日

薛祖松、叶卫平: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7日

冯元栋、陈金妹、张孝炳: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元栋、陈金妹、张孝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7日

阮国海、王雅清、黄坛香、阮国培、阮国增: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阮国海、王雅清、黄坛香、阮国培、阮国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7日

冯元栋、陈金妹、冯元营、范兴利: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元栋、陈金妹、冯元营、范兴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7日

郑丽珍、韦忠庆: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丽珍、韦忠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7日

谢祖财:

本院受理原告柳振雄诉被告谢祖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还借款900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7日

朱清良、方秋花:

本院受理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清良、方秋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请求判令:1、朱清良偿还借款38900元并支付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2、方秋花对朱清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云霄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霄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7日

吴文章:

本院受理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文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请求判令:吴文章偿还借款1659.84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11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云霄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霄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7日

吴丁木:

本院受理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丁木、吴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请求判令:1、吴丁木偿还借款25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2、吴秀珍对吴丁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云霄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霄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7日

雷得灿、肖柳妹:

本院受理原告周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飞竹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7日

雷顺朝、兰顺子:

本院受理原告黄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飞竹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7日

黄庄娟:

本院受理原告雷金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滨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7日

黄攻:

本院受理原告李威威与被告黄埔、第三人黄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告 黄埔提出反诉,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反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反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7日

陈仕金:

本院受理原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告陈仕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21民初440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7日

冯师灵:

本院受理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师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7日

张能权、张辉、兰久金:

本院受理原告闽侯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被告张能权、张辉、兰久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张能权、张辉、兰久金偿还原告代为垫付的张臣海的抢救费人民币62824.17元整,并支付相应的利息;2、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荆溪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7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龙岩市通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3月2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清算组负责人:朱炳泉

清算组成员:温才英

联系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解放北路23号(松柏花园)

联系电话 :13395037088 联系人:朱炳泉

龙岩市通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8年3月7日

林兆华、吴、郑君义、李艳、林世珍:

本院受理原告冯克玲诉你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诉求:一、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二、请求判令被告林兆华立即返还位于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滨城大道100号领海三期15#楼3106单元房产,并协助将产权恢复登记至原告名下;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各被告承担。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荆溪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7日

张诗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爱华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求:一、判令张诗炎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139.24元;二、判令中华联合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在限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中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优先赔偿责任;三、保留原告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荆溪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7日

李秀玉:

本院对原告刘舜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主文如下:李秀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舜芳借款72000元及利息。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3月7日

林月英:

本院受理原告林尊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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