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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6月21日公告

2018-06-21 13:14:39 来源:福建法治报

刘美珠:

本院受理原告林建红与被告刘美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1日

陈珍来:

本院受理原告曾秀訇与被告陈珍来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1日

郑庆煌:

本院受理原告曾峻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303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1日

黄细娟:

本院受理原告许振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要求你归还借款16万元及利息)、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1日

黄良滨: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要求你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1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1日

唐国裕、唐海兴:

本院受理原告郭金銮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们立即偿还欠款151811元及自2015年7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1日

林国和:

本院受理原告郭金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们立即偿还欠款232305元及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1日

林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郭金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们立即偿还欠款163118元及自2016年7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1日

郑开兴:

本院受理原告陈忠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305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郑开兴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队给陈忠锋借款3万元,并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3元,由陈忠锋负担819元,由郑开兴负担6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1日

杨和祥、杨聪仔:

本院已受理原告福建粤海饲料有限公司与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闽0622民初1022号,因你二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霄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1日

罗明钢、罗明勇:

本院对原告何炳煌与被告罗明钢、罗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622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霄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1日

刘学柄、刘友株:

本院受理原告潘昌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426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仙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1日

詹起活:

本院受理原告张仁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426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仙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1日

阮丽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琴诉阮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闽0123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1日

福建瓦岱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唐乾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徐莉莉、尚国华、陈少兰、吴仰红、何乐、黄陈华、郑旭琳、王秀燕、梁、杨诗涛、郑艺娜、谢水兰、陈荭、刘荧、黄声榕、谭晓丽、陈爱珠、周榕生、陈燕清、陈敬滨、林傲梅、张丽华、马丽娜、黄晨、张怀、张、兰颐、黄臻富、黄银美、黄绍香、张莲玉、刘敏玲、黄瑶、黄绍彬、陈玉蓉、陈娟、林敏芳、李锋、江庆燕、严碧霞、郑月英、林植蔚、张心怡、张杰、林洁、蒋宁、陈阳、董榕兰、邓海、潘国兵、谢枫、张磊、池一飞、徐径馨、陈健生、王小平、彭鸣、陈玉兰、张婧、陈改凤、商常序、黄其健、洪燕玲、王凤金、龚海舟、何梦娟、郑崇明、蔡萍、郑崇和、林亚、王高英、郑心然、徐爱梅、陈瑞华、陈肇毅、濮雪芹、陈榕秀、刘美霞、邓文林、王萍、张小英、白岳华、张桂红、杨妍、江逸民、朱丽红、陈汉、林珍、张秋瑾、刘建贵、黄美仙、葛惠君、池宗杰、林燕、池信云、严小云、林燕、张美榕、刘美榕、王贞坦、林凤娇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1日

池雪珍:

本院受理王爱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5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1日

李梅娇、叶书锡、肖术金、兰昌为、谢石星、陈李如,林志煌、夏飞仙、丁阿居、林阿妹、阙石金、李轶来、邱本益、吴元明、林加满、阙连廷、阙廷量、阙忠友、林国进、叶金妹:

本院受理原告周加春诉霞浦县国地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902行初93号行政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1日

王秀春、许鹏举:

本院受理原告黄水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王秀春、许鹏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黄水洪借款5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王秀春、许鹏举负担。限你于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闽0429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未上诉请于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院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诉讼费专用)单”到银行缴纳诉讼费,逾期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1日

漳州市芗城区信合食杂经营部、余海溶: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8)闽0603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1日

黄永波:

本院受理原告唐章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8)闽0603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1日

厦门东申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市龙文区华狮食品店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须知、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朝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1日

李启言:

本院受理原告黄海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黄海东请求法院:1.判令你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2006年11月13日起以借款本金1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李启言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1日

陈光平、谢秀莲:

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对原告吴仙英与被告陈光平、谢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闽0322民初4871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闽0322民初4871号判决书中“谢秀莲”补正为“谢秀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