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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7月12日公告

2018-07-12 11:13:23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18年7月3日凌晨1时许,连江县公安局东岱边防派出所在连江县敖江镇青岛啤酒厂附近路段查扣一辆车牌号为闽G38192(闽G0325挂)的油罐车及车上装载的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27.49吨。请上述被扣成品油及车辆有关权利人自登报起6个月内到连江县公安局东岱边防派出所认领,逾期不来认领,我所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地址:连江县东岱镇东岱街东盛路18号

联系人:林警官0591-26701010、13489975427

连江县公安局东岱边防派出所

2018年7月12日

林春树:本院受理原告罗源县顺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春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3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江辉:本院受理原告罗源县顺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3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雷兴务:本院受理原告施延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3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来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郑玉芳:本院受理林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林棠:本院受理原告林信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3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彭兴福:本院受理原告黄声钦与被告彭兴福、郭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郭金泰:本院受理原告黄禄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林翠香:本院受理原告王月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孙而清、黄端建:本院对原告陈金与被告孙而清、黄端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潭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福建英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朋浓与被告福建英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闽0121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依法确认刘朋浓享有位于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316国道旁英泰第一城A区18F号(现为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338号英泰第一城A区18F号)房屋的所有权等,福建英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张能权、张辉、兰久金:本院受理原告闽侯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被告张能权、张辉、兰久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张能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闽侯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垫付的费用人民币62824.17元及利息(以人民币62824.17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从2017年3月1日计至还清垫付款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12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张艳、陈香美:本院受理原告陈魁柱与被告陈艳、陈香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陈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陈魁柱欠款人民币292798元及利息(以29279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时间从2004年11月8日至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121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黄长桂:本院受理原告吴赛兰与被告黄长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吴赛兰请求判令黄长桂返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5年7月6日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姚文森、钟春秀:本院对申请人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申请人姚文森、被申请人钟春秀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303行审6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涵卫计征决【2017】涵西第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姚文森、钟春秀应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上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111864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曾文耀:本院对申请人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申请人曾文耀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303行审10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涵卫计征决【2017】涵西第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曾文耀应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上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30273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林伟:本院受理原告陈秀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生态环境审判庭领取(2018)闽0922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叶鹏荣、陈少芳:本院受理原告李月玲与被告叶鹏荣、陈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902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高友英:本院受理原告严宝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梅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庄晓萍:原告李贤雪诉被告庄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陈锦海、戴梅金:原告陈国捷诉被告陈锦海、戴梅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82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被告:陈梓元,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吴航街道西进城路5号1座606号,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350182199001013235;被告:陈燕清,女,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吴航街道西进城路5号1座606号,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350182198806142267:本院受理原告林少龙与被告陈梓元、陈燕清、徐善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陈梓元、陈燕清向原告林少龙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被告徐善锦对被告陈梓元、陈燕清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潘美贞(女,汉族,1971年2月27日出生,原住福建省长乐市吴航建设路200号B2座601号,现住地址不详。):本院对原告陈秀金诉被告潘美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故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闽018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胡友林、厦门赤航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汽车运输公司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与被告胡友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福建省汽车运输公告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1630元。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交通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黄燕玉(女,汉族,1952年7月6日出生,原住福建省长乐市首占街道上洋村后街1号,现住地址不详。):本院对原告林建华诉被告黄燕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故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闽0182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刘宏善、南京宏宇船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玉芳与被告福建宏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庆吉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宏宇船务有限公司和刘宏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庆吉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8)闽0182民初11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福建庆吉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和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刘宏善、南京宏宇船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玉芳与被告福建宏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庆吉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宏宇船务有限公司和刘宏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庆吉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8)闽0182民初11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福建庆吉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和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王丽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林松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兰石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苏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裴春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兰新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韩联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曾碧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高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陈庆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吴细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陈建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李玉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陈丽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张耀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周昌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陈国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龚赛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

黄恢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