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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检察院一纸不起诉书平息兄弟三年纠纷

2018-07-19 10:40:0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枫桥经验” 长乐实践

“依哥,我们错了……”

“依弟,我也有不对……”

这样感人的一幕,不久前就出现在福州市长乐区检察院里。但你可能想不到,就是这紧紧拥抱在一起的四人,在过去的三年里,曾拳脚相对、闹得不可开交……

再大的纠纷也需解决,长乐区检察院践行“枫桥经验”,一纸不起诉书平息三年纠纷。

陈甲与陈乙是父子,陈丙与陈丁是亲兄弟,而陈甲与陈丙、陈丁又是堂兄弟,事情就是从堂弟陈丁建房引起的。

2015年10月11日,陈甲与陈乙父子在长乐区金峰某村的工地因陈丁建房一事与陈丙、陈丁兄弟发生肢体冲突,在扭打过程中陈甲、陈丙和陈丁均多处骨折,并造成陈甲轻伤一级,陈丙、陈丁轻伤二级。

2017年5月25日,陈乙、陈丁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于2017年6月5日达成和解、陈甲、陈乙赔偿陈丙陈丁共计人民币12万元。同年6月27日,陈甲与陈丙一同向长乐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新时代开启新征程,新时代呼唤新作为。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和习近平同志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

近年来,长乐区检察院不断探索研究在侦监、公诉环节践行“枫桥经验”,在办理因亲友、邻里间民事纠纷等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坚持群众路线,结合案件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今年初,长乐区公安局以陈甲、陈乙、陈丙、陈丁涉嫌故意伤害罪向长乐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随后,经长乐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甲、陈乙、陈丙、陈丁4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4人不起诉。

日前,长乐区检察院检察官送“书”送法下乡,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至涉案4人手中,并当众公开宣读不起诉决定。4名当事人现场签收不起诉决定书。最后,检察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对4名当事人进行普法,用浅显易懂的案例,耐心告诫他们遇事不能冲动。面对检察官的认真与负责,4名当事人和家属不时说着感谢。

今后,长乐区检察院将继续吸取“枫桥经验”精髓,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打造长检版“枫桥经验”,努力让群众更有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黄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