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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7月28日公告

2018-07-30 11:13:31 来源:福建法治报

遗失声明

福建双鸿水泥预制品有限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开户行:福建省建阳市农联社将口社;账号:9050 410020010000030778;核准号:J4014000664501;开户日期:2015年4月15日,特此登报声明作废。

福建双鸿水泥预制品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8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邵武市美晨服装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一本(税号:350781779626575)

福建省邵武市美晨服装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安方顺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7月23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学耿

联系电话:13960337678

联系地址:南安市霞美镇福安花园小区6号3梯705号2单元

南安方顺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林学耿 组员:蔡荣瑞

2018年7月2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建瓯市旭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2018年07月15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强

联系电话:15359435332

联系地址:福建省建瓯市七里街路下29号三楼

建瓯市旭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张俊

2018年7月28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致远珠宝饰品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莆田市致远珠宝饰品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8日

遗失声明

福建三明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明溪门市部不慎遗失明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7月3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份(注册号:350421100021624),现声明作废。

福建三明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明溪门市部

2018年7月2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州欣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7月27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小琴 联系电话:18750103298

联系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22层06室

福州欣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成员:张锦洪

2018年7月28日

刘天生、林朝华、王德庆:

本院受理赖学华诉刘天生、林朝华、王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第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清流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钱林熙:

本院受理原告陈可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生态环境审判庭领取(2018)闽0922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李庆涵:

本院受理原告郑国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要求你归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福州润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林靖之与你单位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按时提交答辩书或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将于答辩期满后的第5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仲裁庭地址:仓山区下渡街道江边洲路1号美墩苑3号楼一层,电话:83441963。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7月28日

福建凯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汉成与你单位因工伤保险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榕仓劳仲案【2017】195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7月28日

陈仰东: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广信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仰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3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甘家银、游勇希:

本院受理原告黄忠铭与被告甘家银、游勇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3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张义仁、叶玲:

本院受理原告黄益秋、沈幼珍与被告张义仁、叶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3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福州豪多食品有限公司、郭家增、徐雪钦: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豪多食品有限公司、郭家增、徐雪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3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郑东:

本院受理原告陈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陈子成、范榕华、福建闽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泰鸿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8)闽0125民初1540号原告林庆森与被告陈子成、范榕华、福建闽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泰鸿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告知书。自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余育新、余实林:

本院受理(2018)闽0125民初1616号原告永泰县城峰镇力生加油站与被告余育新、余实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李淑花: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信德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淑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物业费4391.77元、滞纳金100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林金如:

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305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林金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张元发借款10万元,并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2、林金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张元发律师费2500元、财产保全费1060元;3、案件受理费2473元,由林金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遗失声明

泉港区惠山渔具经营部不慎遗失泉州市泉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9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注册号:350505600199889),现声明作废。

泉港区惠山渔具经营部

2018年7月28日

王青标、任凯玲:

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305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王青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张元发借款10万元,并自2017年9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2、王青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张元发律师费2500元、财产保全费1089元;3、任凯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王青标、任凯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黄志敏: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305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黄志敏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张金添借款20万元,并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2、黄志敏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张金添律师费250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3、案件受理费4447元,由黄志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林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305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林建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张元发借款36万元,并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2、林建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张元发律师费2500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3、案件受理费7004元,由林建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黄丽珍、张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305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黄丽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张元发借款22万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自2017年7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另外12万元自2017年8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2、黄丽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张元发律师费2500元、财产保全费1785元;3、驳回张元发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5039元,由黄丽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