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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7月28日公告

2018-07-30 11:13:31 来源:福建法治报

邱珍珠:

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305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邱珍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张元发借款10万元,并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2、邱珍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张元发律师费250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3、案件受理费2518元,由邱珍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王毅敏、郑丽娥:

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305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王毅敏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张元发借款11万元及利息(其中5万元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另外6万元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2。王毅敏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张元发律师费2500元、财产保全费1130元;3。驳回张元发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王毅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刘世奎:

本院受理原告陈亨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清流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陈玉地:

本院受理原告陈元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2229975元及利息,利息以222997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息18%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214077.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榜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蔡吓妹:

本院受理原告陈洪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322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蔡吓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陈洪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2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郊尾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省南平市益辉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6月30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张延益

清算组成员:陈建辉 、陈萍

联系人:张延益 联系电话:13905910887

福建省南平市益辉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8年7月28日

戴志强、纪煌萍:

本院受理原告纪志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322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戴志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纪志明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9%计至偿清之日止;驳回纪志明对纪煌萍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10元,公告费720元,计6730元由戴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陆礼通(男,汉族,1982年11月24日,身份证号码:350724198211243017,住长乐市潭头镇潭头村建设路207号);刘梨(女,汉族,1980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219800208772X,住长乐市潭头镇潭头村建设路207号):

本院受理原告刘惠凤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182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邹梅兰、徐建新、周雄: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诉被告你们、邹金坤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304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黄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曾庆海、张玉梅、曾庆传:

本院受理原告罗永明与被告曾庆海、张玉梅、曾庆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427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吴文:

本院受理原告姜丽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缺席判决,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427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一、吴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姜丽丽借款本金300000元;二、吴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姜丽丽逾期借款利息30000元(自2016年7月1日起计至2018年3月1日止),并自2018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0.5%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林苍: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建澳翔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两案([2018]榕仲受字第047、048号),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榕仲裁字第203、204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自动履行《裁决书》中的全部义务。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7月28日

福建宏晟商贸实业有限公司、福州恒德信润滑油有限公司、庄宇、叶晓红、刘燕、余志勇、连新、余志仙:

本会受理申请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WELL PLAN BRILLIANT LIMITED)与被申请人福建宏晟商贸实业有限公司、福州恒德信润滑油有限公司、庄宇、叶晓红、刘燕、余志勇、连新、余志仙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榕仲受字第317号),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榕仲裁字第180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自动履行《裁决书》中的全部义务。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7月28日

福州欣能电工机械有限公司、福州恒德信润滑油有限公司、余志勇、刘倩、刘燕、张学雷:

本会受理申请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WELL PLAN BRILLIANT LIMITED)与被申请人福州欣能电工机械有限公司、福州恒德信润滑油有限公司、余志勇、刘倩、刘燕、张学雷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榕仲受字第318号),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榕仲裁字第181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自动履行《裁决书》中的全部义务。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7月28日

程利瑞:

本院受理原告罗传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922民初1140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杨克铨、郑玉仙:

本院受理原告叶书淼诉被告杨克铨、郑玉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922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魏礼勇: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魏礼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9277.06元、利息3567.27元、滞纳金及违约金469.48元(该利息及滞纳金、费用算至2017年8月20日,之后按《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蔡洪辉、魏金黎: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与被告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蔡洪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8995.1元、利息1679.91元、滞纳金及违约金251.54元(该利息及滞纳金、费用算至2017年8月20日,之后按《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魏金黎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蒋清泉: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东旭建材店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1468号。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蒋清泉支付拖欠的货款21165元及违约金1692元,之后利随本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调解建议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游建忠、陈润生: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燕诉被告游建忠、陈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1566号。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13500元(从2017年5月1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暂计算至2018年6月15日,之后利息利随本清);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8000元(该违约金从2017年6月25日起以1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8年6月15日,之后违约金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判令被告承担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判令被告陈润生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下午15: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宋建平、南平市建阳区桔龙桔柚农民和专业合作社:

原告肖金良与被告宋建平、南平市建阳区桔龙桔柚农民和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703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宋建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肖书文借款本金50000元。二、南平市建阳区桔龙桔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刘正华、刘丹:

本院受理原告许美娟与被告刘正华、刘丹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1588号。诉请判令:被告共同偿还欠款187900元,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8: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夏航:

本院受理原告陈庆伟与被告夏航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1606号。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075元及利息,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福建联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朝龙: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北钢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联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朝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鼓山法庭大楼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莆田市天地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7月8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李鹏协

联系电话:18650203698

联系地址: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梅园路54弄2号2梯403室

莆田市天地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组长:李鹏协

2018年7月2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东山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7月20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柯清根

联系电话:13959620628

联系地址:东山县康美镇金銮湾金銮大道西侧浪琴湾

东山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曾汉其 副组长:陈凌雄

2018年7月2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东山鑫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7月20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柯清根

联系电话:13959620628

联系地址:东山县康美镇金銮湾金銮大道西侧浪琴湾

东山鑫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曾汉其 副组长:陈凌雄

2018年7月28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8年07月27日股东会决议,福建闽华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6888万元人民币减少为4668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减资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98-5669933

联系人:许春剑

联系地址:福建沙县城市之星1幢2层

福建闽华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8日

遗失声明

福建崛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机构信用代码证(代码:G1035078100064140D),现声明作废。

福建崛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