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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9月11日公告

2018-09-11 11:48:36 来源:福建法治报

陈秀美:

本院受理原告黄淑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黄盖禄:

本院受理原告张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闽0123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黄志华:

本院受理原告黄招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闽0123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公告

本院受理徐仁昌申请宣告徐汝昌死亡一案,经查徐汝昌,男,194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溪南路5号1梯101室,于1993年4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徐汝昌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邵武市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袁宜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支行与被告袁宜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2018年12月1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佘春荣、翁瑞梅: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郑维雄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佘春荣、翁瑞梅、佘少伟: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郑维雄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遗失声明

霞浦县溪南镇秋香食品店不慎遗失由霞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10月1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 350921600047834,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霞浦县溪南镇秋香食品店

2018年9月11日

遗失声明

泉州东辰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04月1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83MA31LWNNX8,现声明作废。

泉州东辰贸易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1日

陈梅雪、李志霖:

本院受理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303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一、陈梅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支行福万通贷记卡透支的本金97358.26元及利息;二、李志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宋国民、张纯青: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辉诉你们及被告莆田市佳兴荔宝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3民初446号及446-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侯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支行与被告侯政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2018年12月14日下午8时30分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陈鼎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与被告陈鼎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潘自团、陈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与被告潘自团、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题,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詹太辉:

本院受理原告游水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124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生态环境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詹太辉:

本院受理原告游水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124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生态环境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黄传熹:

本院对林春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4民初1268、1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钟志权(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钟厝村101号)、翁华明(原住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杭中村王沃9号):

本院受理原告郑蝉仂与你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建房工资款12.4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9时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林杰(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海瑶村中心街93号):

本院受理原告魏可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30日10时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陈春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亚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亚兵请求你偿还其借款1万元及其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丁厚进、大田县尚鑫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曾金林与被告丁厚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大田县尚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王靓:

本院受理原告庄叶诉被告王靓追偿权纠纷案件,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1837号。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王靓支付原告代垫款322154.65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8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暂计至2018年7月6日止的利息约为7731.71元。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调解建议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练建:

本院受理原告彭少敏诉被告练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2004号。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练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9999元。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调解建议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8: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徐云斌、黄敏、庞金妹:

本院受理原告刘桃和与被告徐云斌、黄敏、庞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1077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徐云斌、黄敏向原告刘桃和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2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万为基数从2011年7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4日为48.6万元,以本金12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0月4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4日为1584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153650元,截止2018年4月4日,未还利息为490750元);2、判决被告庞金妹承担上述债务连带清偿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律师费3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陈法震:

本院受理原告郑友根与被告陈法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1282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借款本金116000元及利息10000元给原告。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二日下午15: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谢红强、赖琳珊、陈慧:

本院受理原告罗科冬与被告谢红强、赖琳珊、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1284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谢红强、赖琳珊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整、借款利息按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陈慧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下午15: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程明跃:

本院受理原告赖金宝与被告程明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1346号。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2000元整,利息1440元(利息期为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5月6日,年利率为24%)。共计13440元人民币。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15: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沈九尔:

本院受理原告丁萍与被告沈九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1586号。诉请判令:被告沈九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12000元(从2016年4月10日按月利率2%计算到2018年7月10日止,之后的利息算至清偿之日止)。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10: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赖忠海:

本院受理原告马前奔诉被告赖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800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人民币壹万肆仟陆佰柒拾元正(小写14670元正);本案诉讼费依法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下午15: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陈惠荣:

本院受理原告赖翠英、潘强、潘跃超、叶香兰与被告陈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703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惠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赖翠英、潘强、潘跃超、叶香兰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3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 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惠荣已支付的利息60000元,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总额中予以扣减。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吴琦童:

原告姜明德与被告吴琦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703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吴琦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姜明德借款本金4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夏航、吴琦童:

原告姜明德与被告夏航、吴琦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703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夏航、吴琦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姜明德借款本金3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姚华、胡玉妹、陈红静、陈珈瑶、福建万晟管桩有限公司:

原告陈巧芳、陈翔与被告姚华、胡玉妹、陈红静、陈珈瑶、福建万晟管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703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姚华、陈红静、陈珈瑶、胡玉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陈建文遗产范围内清偿陈巧芳、陈翔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5万元(该利息计算至2016年12月22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福建万晟管桩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陈巧芳、陈翔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李广希:

本院受理原告刘良诉被告李广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703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李广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良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0年6月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

吴琦童、夏航:

原告徐晖与被告吴琦童、夏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703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吴琦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徐晖借款本金28500元及利息(从2018年2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夏航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徐晖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