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福建法治报2018年9月21日公告

2018-09-21 13:07: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安政房[2018]4号

被征收人:孙少芳,女,汉族,1970年09月12日出生,户籍地福安市城北街道官埔193号京都商贸城A单元8室,公民身份证号:352226197009122548。

因福安市街尾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需要,福安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安政房征决[2013]2号),并于2013年4月17日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对福安市街尾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所涉及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城北街道办事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福建正一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福安市城北街道街尾110号A2楼7层603号、1层杂物间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成新率为76%,合法建筑面积(房产证载面积)163.7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韩房权证福安字第0020992号,证载所有权人孙少芳,证载套房建筑面积147.81平方米,另底层杂物间建筑面积15.97平方米。福建正一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闽正一房估(2017)036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011698元。因该《房地产估价报告》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又被拒收。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于2018年1月10日在《福建法治报》上公告送达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估价报告》。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城北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孙少芳经协商仍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报请本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本机关认为,对被征收人孙少芳的征收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城北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孙少芳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为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福安市街尾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本项目补偿方案”),本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若被征收人孙少芳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则对被征收人孙少芳所有的福安市城北街道街尾110号A2楼7层603号、1层杂物间的房屋进行货币补偿。根据福建正一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闽正一房估(2017)036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本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孙少芳应得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1011698元,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款暂计105261元(室内装修及附属设施因无法入户评估,按 A2楼已签约被征收户房屋装修补偿的平均水平进行计算,最后以实际清点或评估结果多还少补),腾房补偿费(搬迁费)954元及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4770元,总计1122683元。

二、若被征收人孙少芳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根据本项目补偿方案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第四款、第四条第五款、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安置住宅用房158.989㎡(其中底层杂物间按原面积的70%折算安置面积)。对被征收人孙少芳提供产权调换住宅用房(现房或期房),产权调换房现房位于福安市街尾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B-02区域5号楼和6号楼(现房户型面积有105㎡、90㎡等)住宅用房,期房位于街尾片区就地建设的1号楼6、7两层(期房户型面积有150㎡、90㎡、75㎡、45㎡)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应最靠近标准房型选择安置房。同时支付给被征收人孙少芳腾房补偿费(搬迁费)1908元,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每月1590元(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超过36个月按双倍计算过渡费,过渡费每年支付一次),隔墙及卫生洁具补助12719元,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款暂计105261元(室内装修及附属设施因无法入户评估,按 A2楼已签约被征收户房屋装修补偿的平均水平进行计算,最后以实际清点或评估结果多还少补)。

三、若被征收人孙少芳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根据福建正一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闽正一房估(2017)036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本项目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三款、《征收房屋建安造价补偿标准表》(附件)关于混合结构一级建安造价的规定,孙少芳应在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174793元,计算过程为:158.989平方米×(1753元/平方米-860元/平方米×成新率0.76)=174793元。若因安置房户型原因,超出安置住宅用房面积(158.989㎡)10㎡以内(含10㎡)部分按6528元/㎡计算,超出10—15㎡部分按8160元/㎡计算。

四、若被征收人孙少芳选择周转用房,则提供周转用房一套。具体地址位于福安市城阳镇芦春路2号芦春小区7幢1703室,建筑面积110.12平方米。

五、被征收人孙少芳可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愿选择临时安置方式,如被征收人孙少芳在上述期限内未选择临时安置方式,视为选择周转用房进行过渡安置。

六、被征收人孙少芳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期房)、产权调换(现房)或货币补偿的其中一种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并书面告知福安市街尾危改办(地址:福安市栖云东路151号二层,联系电话:0593-6883766)。如被征收人孙少芳在上述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则可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到福安市街尾危改办领取本补偿决定书第一条确定的货币补偿款1122683元;如被征收人孙少芳在上述期限内选择产权调换(现房)补偿安置,则可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到福安市街尾危改办选择本补偿决定书第二条确定的现房房号、户型;如被征收人孙少芳在上述期限内选择产权调换(期房)补偿安置,则可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到福安市街尾危改办选择本补偿决定书第二条确定的期房房号、户型。如被征收人孙少芳在上述期限内未选择补偿安置,视为默认选择产权调换(期房)补偿安置方式,放弃产权调换(现房)及货币补偿补偿安置方式。如被征收人孙少芳选择产权调换(期房)补偿安置或视为默认选择产权调换(期房)补偿安置方式,但被征收人孙少芳未在上述期限内选择期房房号、户型,则本机关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十日内为被征收人孙少芳选择期房房号、户型。

七、被征收人孙少芳应当在接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城北街道街尾110号A2楼7层603号、1层杂物间的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孙少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征收补偿款计算公式

福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1日

孙少芳户征收补偿款 计算公式

一、货币补偿款计算公式

1.房屋建筑面积×套房评估单价=房屋货币补偿款

(详见产权证和房地产估价报告)

147.81×6368=941254元

2.杂物间建筑面积×杂物间估价单价=杂物间货币补偿款

15.97×4411=70444元

3.装修见A2楼部分房屋装修均价表 105261元

4.腾房补偿费(搬迁费)

(房屋建筑面积+杂物间面积×70%)×6元/㎡·次

(见产权证面积、本项目补偿方案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款、危改办领导小组[2013]4号会议纪要第八条)

158.989×6=954元

5.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房屋建筑面积+杂物间面积×70%)×10元/㎡·次

(见产权证面积、本项目补偿方案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款、危改办领导小组[2013]2号会议纪要第一条)

158.989×10×3=4770元

货币补偿款总计:1122683元

二、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1.腾房补偿费(搬迁费)

(房屋建筑面积+杂物间面积×70%)×6元/㎡·次

(见产权证面积、本项目补偿方案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款、危改办领导小组[2013]4号会议纪要第八条)

158.989×6×2=1908元

2.每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房屋建筑面积+杂物间面积×70%)×10元/㎡·次

(见产权证面积、本项目补偿方案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款、危改办领导小组[2013]2号会议纪要第一条)

158.989×10=1590元

3.隔墙及卫生洁具补助费

(房屋建筑面积+杂物间面积×70%)×80元/㎡

(见本项目补偿方案第三条第四款)

158.989×80=12719元

4.装修见A2楼部分房屋装修均价表 105261元

5.补结构差价

(房屋建筑面积+杂物间面积×70%)×(安置房产权调换优惠价-被征收房屋建安造价×成新率)

(见本项目补偿方案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款、第五条第三款,附件1:被征收房屋建安造价补偿表,房地产估价报告第14页)

158.989×(1753-860×76%)=174793元

公告

林少惠、林舒颖:

因福安市街尾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政府作出了《福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安政房征决[2013]2号),决定对街尾片区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你们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北街道街尾110号A2楼305室的房屋及杂物间在征收范围内,经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现公告通知你户于2018年11月30日10时到福安市街尾片区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福安市栖云路阳春小区三号楼B201室)进行最后一次协商,请准时参加。

联系人:林瑞光 电话:13850389189、6781788

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福安市城北街道办事处

2018年9月2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州市佳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2018年8月24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陈光明 联系电话:13655038686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南路上80号边达大厦3#楼11层02单元-24

福州市佳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组长:陈光明

2018年9月21日

告知书

洪鹰:

根据韩志伟的申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裁定受理厦门众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债务人)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10日选定卢少敦,与韩志伟、苏南荣共同组成厦门众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应积极参与清算活动,以及清算组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薄、 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职责的规定,从组成清算组之日起至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止,你应当履行法律义务,积极配合清算组开展工作。现因无法联系你,故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厦门众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前妥善保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薄、文书等资料。

二、你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到厦门众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处(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二轻大厦5层502 -505 室;联系人:汪孝镜;电话: 13328782871 )接受财产和业务等情况的询问,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务清册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你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向清算组移交厦门众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帐薄、文书等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

四、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定于2018年11月22日9时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四楼27法庭(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南路334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你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特此告知!

厦门众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8年9月21日

清算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泉州市泉港区灵鑫花木专业合作社2018年9月20日的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本合作社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合作社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陈梅霞 联系电话:13850777344

泉州市泉港区灵鑫花木专业合作社清算组

2018年9月21日

清算公告

福建科城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21399843877K,于2018年9月19日经股东会决议终止营业,拟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周月秋、张小花组成,请有关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电话:13959794442 联系人: 周月秋

地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杏秀路名都花苑A幢9号店面

福建科城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8年9月21日

遗失声明

福州和谐速递有限公司鼓楼区北环中路分公司不慎遗失2016年07月20日颁发的银行开户许可证一本,核准号: J3910027988801,编号: 3910- 02128990,法人:肖荣辉,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账号:150638132,现声明作废。

福州和谐速递有限公司鼓楼区北环中路分公司

2018年9月21日

限期接受调查通知

陈槁东(男,身份证号码:35012519870211001X):

为调查了解你涉嫌销售不合格泡椒一事,你应在本通知登报后之日起5日内到本局西天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若逾期未来,本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荔城分局

2018年9月21日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荔城分局关于

陈槁东销售的泡椒抽检结论及限期接受询问的公告

陈槁东(男,身份证号码:35012519870211001X):

2018年6月22日,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你经营的莆田市荔城区利客来购物中心进行抽检,其中,泡淑(购进日期:2018年6月22日)样品经检测机构检测后作出《检测报告》(编号: NP18020414)。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所检样品氧乐果(mg/kg)项目标准规定≤ 0.02,实测值为0.6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氧乐果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目前,我分局已分别通过现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检测报告》及《限期接受调查通知书》等文书,因你有意逃避,一直未接收。现将抽检结论进行公告。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西天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领取《检测报告》,逾期视为送达。

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荔城分局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