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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司法看晋江

2018-10-16 11:01:20 来源:福建法治报

亮出“利剑”

打击犯罪零容忍

“被告人吴某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吴某尼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两被告人三年内从事拉链喷漆加工职业。两被告人应赔偿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修复验收费用及相应鉴定评估费用共计42.2万元。”8月21日,晋江法院宣判首例刑附民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原来,吴某素、吴某尼夫妻在深沪镇租赁搭盖厂房,共同经营拉链喷漆酸洗加工点,违反规定将未经处理含有重金属锌、铜等污染物的生产废水排放至荒林地,其中外排口重金属锌超出相应标准的732倍,严重污染环境。禁止从业3年、赔付42.2万,该案的判决足见晋江法院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力度和决心!

生态庭分发法制宣传材料

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晋江法院审理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以污染环境犯罪居多,而污染环境犯罪又以超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居多,更有效、更精准地打击和遏制重金属污染尤为必要。为此,该院亮出“利剑”,向“环境污染”坚决说不!

为加大对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污染物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该院形成了《关于对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污染物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从业禁止”的实施意见(试行)》,将排污地点敏感、排污时间长、排污方式隐蔽、超标倍数高、环境污染再犯等情形纳入从业禁止适用范围,规范“从业禁止”在污染环境案件中的适用,对特定污染环境案件的当事人判处从业禁止,降低被告人污染环境再犯可能,对违法犯罪起到直接的特殊预防作用。目前,已有9人被处三至五年的从业禁止。

“从业禁止”这把“利剑”,有力制裁了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眼下,重金属污染物污染环境犯罪等在晋江逐渐得以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