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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10月19日公告

2018-10-19 14:57:15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18年9月26日1时00分许,泉州边防支队缉私专班根据线索,组织台商大队秀涂边防派出所官兵在石狮市蚶江镇东埯村路段查获1部水泥式挂车油罐车(赣C4N075-赣C10T3挂)及驾驶员一名,共查获无合法手续成品油31.73吨。因上述查获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10月19日

认领公告

福清边防大队根据于2018年10月16日在镜洋高速路口附近查获车牌为赣F96773的改装水泥罐车一部,车上有28.24吨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因上述水泥罐车及成品油原主不明确,请赣F96773所有人及该批成品油所有人带齐手续在本公告发起六个月内到福清市公安边防大队北坑边防派出所认领并接受调查,逾期未到我所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福清市公安局北坑边防派出所

2018年10月19日

认领公告

2018年9月26日01时00许,我所联合支队缉私专班在石狮市蚶江镇东按村附近路段(非边防辖区),查获涉嫌运输无合法手续成品油豫QC5279-豫QF966挂车内有无合法手续柴油,经测量,改车实际运载无合法,齐全手续柴油32.4吨。因上所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务原主在公告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务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8年10月19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中闽汇付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清算组组长:黄灿阳 清算组成员:欧阳勇德

联系人:黄灿阳 联系电话:18759943886

福建中闽汇付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8年10月19日

声明

我司于莆田市秀屿区地区承建“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实验小学附属园工程”,项目已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该项目部拟撤销。请在本公告刊登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原件、与该项目部之间存在债务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与本公司联系办理,逾期将视为弃权处理,我司将不再承担任何经济和民事法律责任。

公司联系电话:0594-2501586

公司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圳路帝源首座

中建长远建设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9日

何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朱碧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681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海市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9日

林兆华、吴、郑君义、林世珍、李艳:

本院受理原告冯克玲与你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12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判决:驳回冯克玲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9日

程传铸:

本院受理原告严碧琴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121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程传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严碧琴人民币16720元及逾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9日

林昌、江美琴(原住福建省福州市东瀚镇东瀚村西海64号):

本院受理原告林斯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24日15时00分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9日

吴国营:

本院受理原告尤秋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3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9日

许凤梅:

本院受理原告陈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9日

陈朝辉(男,汉族,1973年8月14日出生,原住仙游县枫亭镇山头村马厝266号,现住地址不祥。):

本院对原告黄中芬诉被告陈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故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闽0182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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