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18年11月16日公告
遗失声明 霞浦县隆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慎遗失银行开户许可证一份(核准号:J4033001144901;编号:3910-01647634;法人:林阿茂;账号:13240801040002827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中乘支行),现声明作废。 霞浦县隆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6日 遗失声明 霞浦县隆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圆形橡胶质公章一枚(内书:霞浦县隆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公章编码:91350921MA31U17K8W),及正方形法人私章一枚(内书:林阿茂印),现声明该公章及私章作废。 霞浦县隆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6日 遗失声明 霞浦县伊依服饰有限公司不慎遗失银行开户许可证一份(核准号:J4033001142401;法人:林阿茂;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中乘支行),现声明作废。 霞浦县伊依服饰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6日 遗失声明 霞浦县伊依服饰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圆形橡胶质公章一枚(内书:霞浦县伊依服饰有限公司;公章编码:91350921MA31TQER2N),及正方形法人私章一枚(内书:林阿茂印),现声明该公章及私章作废。 霞浦县伊依服饰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6日 于善雨、曾晓岚: 本院受理原告罗源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闽0123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陈少琛: 本院受理原告陈存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闽0123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郑章华: 本院受理原告魏珠玉与被告郑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郑章华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290000元及利息25032元给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荆溪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郑章华: 本院受理原告江容舟与被告郑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郑章华立即返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荆溪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郑章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惠娟与被告郑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郑章华立即返还借款40000元给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荆溪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郑章华: 本院受理原告章梨焚与被告郑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郑章华立即返还借款100000元给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荆溪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郑章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毅与被告郑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郑章华立即返还借款70000元给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荆溪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郑章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兰金与被告郑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郑章华立即返还借款150000元给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荆溪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黄宗峰: 本院受理原告黄恩灯与被告黄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122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偿还借款55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关文珍: 原告关忠喜与被告关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303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关文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关忠喜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关文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魏爱财、魏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303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1.魏爱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李建兵借款50万元及该款自2018年6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魏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冯德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生泳诉被告冯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421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薛春莲: 本院受理原告张君锋诉你与揭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421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胡彬: 本院受理原告兰洪书与被告胡彬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821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叶炳殷、黄丽钦、余深佑、余新法: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本院(2018)闽0902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陈思泉、林颖、余方威: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本院(2018)闽0902民初37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陈邦同、陈梦花、董生、缪成全: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8)闽0902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雷细太、谢巧英、洪罗辉、黄亨深: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本院(2018)闽0902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宁德市青园农业有限公司、汤先圆、陈玲、谌绍灿、林丹凤、林顺杰: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本院(2018)闽0902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黄玮、张丽丽、黄炳强、叶炳殷: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8)闽0902民初37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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