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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中院公布一批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2018-12-28 11:42:4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第三大类:拒不交付财物(房屋、车辆)

基本案情:大田县法院分别判决被告人涂某某、黄某某向大田县农行、李某某偿还借款本息216249.52元、423765元及相应的利息,并判决大田县农行、李某某对涂某某、黄某某名下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有优先受偿。该判决生效后,因涂某某、黄某某未履行判决,大田县农行遂于2016年10月28日、李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

大田法院执行干警于2017年9月13日到涂某某、黄某某家中,因家中无人,执行干警电话通知涂某某、黄某某限期搬出房屋,并在该房屋门口张贴限期腾房公告,涂某某、黄某某在限期内并未迁出。

2018年4月8日,该房屋被依法拍卖成交,执行干警又多次与涂某某电话联系要求迁出,但涂某某仍以各种理由拒绝,致使法院无法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同年5月31日,大田法院将案件移交大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因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履行了迁出房屋的义务,被告人涂某某被大田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法官说法:涂某某作为被执行人,拒不交付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妨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通过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有力地打击了此类规避执行的行为,维护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大类:未优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债务

基本案情:2016年1月11日,永安市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与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3月2日,永安市法院受理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向陈某某送达了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永安法院经调查发现陈某某于2016年11月23日从福建省种植业技术推广总站处拿到补贴款人民币65万元,但未按执行程序向永安法院申报该收入,而是于2016年11月23日将该笔65万元款项全部用于归还案外人林某某的债务,致使永安法院生效调解书无法执行。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接到永安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官说法:普通债权虽然具有平等性,但债权一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即被赋予国家公权强制力的履行保障,被执行人即有优先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陈某某在领取补贴款后,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补偿款用于偿还他人未经法律文书确认债权,而致使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其行为已经侵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应当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