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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打造生态修复“加强版”

2019-01-08 13:00: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惩戒修复两不误  碧水蓝天人欢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08日讯  “被告人认罪悔罪,并自愿通过增殖放流方式,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可以酌情从轻处理。”2018年9月26日,在被告人邱某锋污染环境一案的巡回法庭庭审现场,出庭支持公诉的尤溪县检察院检察官发表量刑意见后,随即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最终,法庭采纳公诉意见,当庭判处被告人缓刑。

增殖放流,简言之就是采用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等公共水域投放鱼虾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时间回到2018年9月19日上午,一辆载着5万多尾鱼苗的货车驶进尤溪县梅仙镇尤溪河畔,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提起公诉的邱某锋在尤溪县检察院监督见证和农业部门技术指导下,与到场的法院、河长办、环保、渔政等部门人员一起沿河投放自费购来的鲢鱼、草鱼等鱼苗。据悉,这是尤溪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异地增殖放流生态补偿案。

尤溪县检察院联合法院、公安局、林业局、环保局等部门,监督见证犯罪嫌疑人将5万多尾鱼苗投放到尤溪河中。 □林琦 摄

2017年3月以来,邱某锋因在尤溪县洋中镇从事非法电镀并超标排放废水废液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尤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该案移送尤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考虑到简单的一诉了之可能让污染环境者被判入狱,但受损的生态环境随之难被修复。经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后,邱某锋深刻认识到错误,并主动表示愿意出钱出力修复环境弥补损失。

受制于受损地的自然条件,原地修复难以开展、影响有限,检察官参考借鉴该院近年不断完善的异地补植复绿的经验做法,果断提出采取异地增殖放流的方式实现对受损生态的替换补偿。该方案得到河长办、农业局的认可后,检察官随后引导邱某锋主动与当地河长办、农业局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并邀请渔政、水利等专业部门介入,指导适宜放流的鱼苗种类、数量、质量等。几经考察权衡,最终确定在水量丰富、水流平缓、水质适宜的尤溪河梅仙段进行投放,避免对尤溪流域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二次损害。鱼苗全部投放后,技术人员向检察机关现场出具了验收报告,作为司法机关对邱某锋的量刑依据之一。

从2012年3月第一次提起补植复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到2018年9月首次将增殖放流引入办案过程,近年来,尤溪县检察院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为完善生态修复机制方式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初步形成了“精准监督+生态修复+综合治理”的“三位一体”工作模式。仅2017年以来,已对破坏生态资源刑事犯罪提起补植复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8件,发出生态修复令2份,联合开展增殖放流活动4次,并新辟一块占地667亩的补植复绿暨绿色公益社区矫正基地。现如今,修复范围从森林延伸至河流,修复方式从补植复绿拓展到增殖放流等,修复主体从生态资源刑事案件当事人到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社区矫正人员,保障措施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到制发生态修复令,生态修复版本不断升级,修复实效不断显现。

“日臻完善的生态修复机制既提高了违法犯罪的经济成本,又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以最大化修复,实现了打击犯罪、法制教育与生态恢复的‘三赢’。”尤溪县检察院杨良文检察长对今后生态修复工作寄予了更多期望。在多家“绿色守护人”的共同努力下,朱子故里尤溪现已连续2年荣登“全国百佳深呼吸小城”榜,2017年入围中国最美县城排行榜50强,2018年被授予“美丽中国十佳典范城市”荣誉。

(谢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