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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9年8月1日公告

2019-08-01 14:35:1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戴淑芳: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淑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戴淑芳偿还信用卡透支款16499.86元,利息及费用17680.08元(其中利息5239元,费用12441.08元,利息及费用暂计至2019年4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费用直至还款之日;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答辩、不出庭,本院将视为你放弃答辩的诉讼权利,并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日

遗失声明

陈娟与陈欢欢离婚纠纷的结婚证【结婚证字号:J350182-2010-005358号】,陈娟持有一本不慎丢失,声明作废。

2019年8月1日

吴秀金:

本院受理原告陈林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闽0123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日

周良锦:

本院受理原告陈接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生态环境审判庭领取(2019)闽0922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日

许丽清:

本院受理原告陈丽华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仙游县人民法院郊尾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日

沈开泉:

本院受理原告邱华群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322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沈开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邱华群借款6万元并支付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郊尾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日

吴宝: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财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322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吴宝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张金财借款22000元并支付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郊尾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日

林爱天:

本院受理(2019)闽0125民初1951号原告林秀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日

钟阿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性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应诉、举证、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日在本院三沙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日

刘必剑:

本院受理原告易东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124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日

詹艳姜: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森与被告詹艳姜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建森起诉要求与你离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日

邱玉娇:

本院受理原告叶秀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922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日

邱玉娇:

本院受理原告汤建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922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日

福州商桥物流有限公司、朱能亮: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诚德物流有限公司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92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日

更正声明

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刊登在第3-6版被告为阙庆光、游振滨的公告中,其中“(2019)闽0922民初1597号案件起诉要点:判令被告陈必安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被告李艳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应更正为“(2019)闽0922民初1597号案件起诉要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特此更正。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日

翁旗霞:

本院受理原告蔡志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传票。蔡志英请求法院判令你偿还借款380,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枫亭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日

翁旗霞:

本院受理原告蔡风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枫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日

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揽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法院:一、判令你司立即偿还给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砼款人民币65885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办法:自2018年9月15日起以尚欠的砼款65885元为基数按每日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由你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日

揭盛荣:

本院受理原告邹淑芳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430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邹淑芳支付案件款10000元和公告费6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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