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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发布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

2019-10-31 10:09:4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三:

开车玩手机误把油门当刹车

道路有缺陷公路部门也担责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8日17时许,范某某驾驶小型轿车途经厦门市同集路某施工路段,先后碰撞到前方同向推着婴儿车的行人饶某和赵某,造成饶某、赵某母婴4人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因事故地点发生路段人行道被灌木等绿化植被占用,行人无法通行,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认定,范某某驾车在施工路段超速行驶且驾车时持手机低头观看微信,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误踩油门造成事故,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后饶某、赵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范某某、车辆保险公司、市公路局及施工建设单位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20926元。诉讼中,某保险公司经与有关当事人协商先行赔付了交强险的责任金额。

【法院审理】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某驾车在施工路段超速行驶观看手机微信,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发生碰撞,是造成本案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人行道被绿化植被占用,致使本案受害人无法通行而行走于机动车道,属于市公路局对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酌定范某某与市公路局按90%:10%责任比例承担。经审查,本案扣除交强险责任外的各项损失为3514886元。判决范某某赔偿2163397.4元,某保险公司赔偿50万元,某公路局赔偿351488.6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增多,除机动车的保有量增量迅速外,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低头驾驶“马路手机族”的形成,本案就是典型一例。肇事者范某某在施工围挡路段超速驾驶且低头观看手机微信,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误踩油门酿成本案事故,给4名受害人的生命及其家庭幸福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其侵权行为除受到刑事制裁外,还承担了巨额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本案事故发生时,人行道被绿化植被占用,受害人饶某、赵某推着携带婴儿的婴儿车须行走在机动车道上,势必增加了事故的风险,市公路局作为事故道路的管理维护者,对绿化植被占用人行道未尽及时排除或给予警示等管理维护职责,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四:

园区道路凹陷致驾驶者摔倒身亡

物业管理疏忽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6日23时许,李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经厦门市翔安区某园区路段时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现场位于某园区路段,管理责任人为某物业管理公司。据记载,事故道路中心线双实线有一处凹陷,凹陷深度最深处有20cm,李某某系在驶过道路中心凹陷处后摔倒。事故发生时李某某为醉酒驾车,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后李某某家属提起诉讼认为,某物业管理公司等未履行事故路段管理职责,造成李某某发生事故死亡,请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计653006.2元。

【法院审理】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某物业管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道路安全履行了管理维护义务,存在管理疏忽的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双方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程度,酌定李某某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90%的责任,某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经审查,因本次事故造成李某某死亡的各项合理损失为824576元,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故判决某物业管理公司向李某某家属等人支付赔偿款90457.6元。

【典型意义】

酒后驾驶和违规驾驶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突出问题,本案事故原因则二者兼备。本案李某某违反法律规定,直接造成事故,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某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管理疏忽的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只有驾驶人员依法依规驾驶,道路管理职责履行到位,才能尽最大可能避免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