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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国徽去办案  尤溪法官好样的

2019-11-26 10:33: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6日讯 11月25日晨曦时分,尤溪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的法官们就开始整点行装,驱车赶往35公里外的台溪乡凤山村巡回审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据悉,该案是尤溪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村50余名党员干部和村民旁听庭审。庭审同时通过网易进行视频直播,这也是福建法院组织开展的首场“带着国徽去办案”巡回审判网络直播。

到达台溪乡凤山村,顾不得停歇,风尘仆仆的法官们一丝不苟地携手布置起法庭来,挂国徽、拉横幅……条件虽简,但也必须符合庭审规范。



一切准备就绪。“哒!”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在山村响起,庭审正式开始。原来,被告人陈某为开垦坪地种植茶叶,雇请林某驾驶钩机对凤山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下回山”山场进行毁林开垦并挖掘平整。经尤溪县林业局台溪林业站鉴定,凤山村“下回山”山场被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4.6亩,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涉案林地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建议,尤溪法院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尤溪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及林权单位同意,非法占用国家级生态公益林14.6亩,改变被占用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陈某非法占用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取得尤溪县台溪乡凤山村民委员会的谅解、缴纳部分生态环境修复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陈某应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38214.9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恢复原状,若未能在期限内恢复,应再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2777元。

庭审结束后,村民还未散去,法官趁热打铁,详细讲解了《刑法》和《森林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相关规定,引导村民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张尚鸣 廖尚流 何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