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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同安全省首创“限驾”制度

2019-12-20 09:53:34 来源:福建法治报

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

厦门同安全省首创“限驾”制度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20日讯 12月19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与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联合制定《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办法》,共同对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进行限制。据悉,此举系全省首创。

记者了解到,该实施办法限驾的对象为在同安区法院立案执行、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自然人),公交车驾驶员、出租车驾驶员、网约车注册专职驾驶员等专职驾驶员除外。

该实施办法规定,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安区法院将在执行阶段向被执行人发出“限驾令”,限制其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被执行人有驾驶营运车辆情形的,应在接到同安区法院“限驾令”后十日内向法院申报备案。未报备者,被查获后视为隐匿收入,并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如被执行人确因生活或工作所需,必须进行非营运驾驶,要先向同安区法院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驾驶。

此外,同安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利用“限驾令”APP对驾驶人员进行核查。一经确认为被限驾人员,区法院“执行110”执勤人员将对被限驾人员进行拘传并对相关车辆进行扣押。被执行人违反限驾令的行为(含驾驶他人小型汽车的行为)视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同安区法院将视情况予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该实施办法,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也可对限驾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592—7111110。举报人需提供录像或照片等证据,法院经查实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公众给予适当的奖励,法院会对举报人予以保密。交警执法辅警协助法院核查确认并拘传到被限驾人员,法院亦参照前款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

(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覃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