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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0年2月18日公告

2020-02-18 16:08:2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林礼锵、罗素珍:

本院受理(2020)闽0403民初80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元支行与被告林礼锵、罗素珍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12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8日

刘亚梅:

本院受理(2020)闽0403民初94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都支行与被告三明市三元区怡发门窗建材商行、蒲艳婷、刘亚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12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8日

三明市山水家园餐饮有限公司、张勤文、谢玉香:

本院受理(2020)闽0403民初98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与被告三明市山水家园餐饮有限公司、张勤文、谢玉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12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8日

陈超:

本院受理(2020)闽0403民初20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三元区支行与被告陈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19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8日

陈晓鸿:

本院受理原告三明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清流县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8日

张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703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8日

叶锋: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703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8日

雷昌福: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潭城信用社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703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8日

罗来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703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8日

福建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诉被告福建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703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福建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平市建阳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为其代垫的工程款2228441.17元,税费2461222.89元,地质灾害勘察及治理费用286500元,以上合计4976164.06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8日

福建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诉被告福建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703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福建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平市建阳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双倍安置补助费2123509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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