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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0年2月20日公告

2020-03-09 11:50: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0)闽0125破1号之一

本院根据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5破申1号民事裁定,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福州日报社申请福州唐乾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为福州唐乾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为积极落实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福州唐乾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申报期限延长至2020年3月23日,债权人应在2020年3月2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IFC)43层;邮政编码:350005;联系人:陈志光;联系电话:18905907669;传真:0591-8833888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延期至2020年4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福建省永泰县城峰镇刘岐永泰县人民法院二楼会议室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0年2月20日

蔡瑜生: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瑜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5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0日

张德林、张春环: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林、张春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5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0日

黄为忠、曾秋蓉: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泰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为忠、曾秋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5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0日

声 明

本公司与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扶公司)关于金鹿集团总部大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最高法民终383号】。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审理认为:1. 二审审理前,本公司以实际接管案涉工程的施工工地,无论合同效力如何中扶公司已没有继续施工的可能;2.需要对工程款数额核实认定。

特此声明

声明人:泉州市金鹿宝华

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2月20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建瓯市天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1月9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清算组组长:吴勇

清算组成员:吴青、范锦丽

联系人:吴勇

联系电话:13960683033

建瓯市天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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