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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0年3月28日公告

2020-03-28 10:08:4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省长乐市源兴鞋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公司法》第181条规定的解散事由),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本公司将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本公司将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文辉

联系电话:13055667337

联系地址: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首峰村西环路工业区

福建省长乐市源兴鞋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张文辉 组员:张文杰

2020年3月28日

遗失声明

惠安县三龙服装厂不慎遗失由惠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4月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3505211002568,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惠安县三龙服装厂

2020年3月28日

遗失声明

惠安县三龙服装厂不慎遗失圆形公章壹枚,现声明该公章作废。

惠安县三龙服装厂

2020年3月28日

遗失声明

惠安县华霞石材工艺厂不慎遗失木质圆形公章壹枚,现声明该公章作废。

惠安县华霞石材工艺厂

2020年3月28日

福州长昌包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万达支行与你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等均未依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付息等义务,本院依法委托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提供担保的本案抵押物63台机器设备进行市场价值评估,评估结果为:该63台机器设备市场价值2389450元。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逾期,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设备进行拍卖,有优先购买权者,亦应于上述期限内向本院提出。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8日

郑剑辉:

本院受理原告姚子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303民初15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判令你归还姚子武借款24万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0年6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8日

罗源县洪洋乡东湾里矿区饰面花岗岩矿:

本院受理原告林安诉被告罗源县洪洋乡东湾里矿区饰面花岗岩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8日

黄桂忠(福建省永泰县长庆镇歧峰村对面洋17号 ):

本院受理(2020)闽0125民初120号原告吴智颖与被告黄桂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嵩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8日

庞小芳:

本院审理原告李昌泰与被告庞小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427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8日

王榛祥、王桂香、邓梅芳: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榛祥、王桂香、邓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闽0427民初595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王榛祥偿还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6611.59元,本息合计116611.59元(计至2018年12月25日止)。从2018年12月26日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及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80%再加收50%计算。2、判令被告王桂香、邓梅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借款本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沙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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