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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纠纷频发 莫忘依法维权

2020-03-31 16:30:5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③

隐瞒收入!

骗取经济适用房 被判合同无效腾退

2016年11月2日,武平县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向某公司发出《关于确认我县2016年第四批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选房结果的通知》,要求某公司为配售对象的余某办理经济适用房有关手续。同年11月29日,某公司与余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并于次月1日向余某交付了该房屋。余某于2017年11月6日办理了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

2017年11月28日,住建局发文通知某公司,余某已不属于造福工程异地搬迁家庭,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取消其资格,要求某公司通知余某及时腾退房屋并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某公司通知余某后,其以各种理由拒绝腾退房屋,某公司遂于2018年7月向武平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买方占用的经适房需腾退

经审理,法院认为,余某在申请经济适用房前,已经在福州及平潭注册成立公司及商店,且县政府已经于2017年10月13日发文确认余某系因不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应予清退的对象。余某未如实申报其已经注册公司及商店的事实,隐瞒家庭收入、资产等真实情况而取得经济适用房配售资格,属欺诈行为。对不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售资格的余某,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后取得涉案经济适用房,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某公司与余某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合同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故法院判决余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无效,余某限期将其占用的经济适用房腾退返还给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