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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0年6月12日公告

2020-06-12 11:14:0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司定于2020年6月19日(星期五)上午10:00时,在漳州市芗城区腾飞路298号御龙天下24幢501拍卖厅举行公开拍卖会,拍卖标的:1、闽EB7119等旧机动车三辆;2、闽EFN905旧机动车一辆。

有意竞买者,请与本公司联系报名事宜,索取拍卖资料。

标的看样、报名及缴交保证金截止时间:2020年6月17-18日17时止。

联系地址:漳州市芗城区腾飞路298号御龙天下24幢501室

电话:18960151616

漳州市善沽轩拍卖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2日

遗失声明

福州名骏达贸易有限公司仓山分公司不慎遗失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序列号:10015100201930,现声明该电子营业执照作废。

福州名骏达贸易有限公司仓山分公司

2020年6月12日

遗失声明

福州聪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序列号:10015100101321,现声明该电子营业执照作废。

福州聪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2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0年6月6日的股东会决议,福建祥奕置业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600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特此公告!

联系人:庄学忠

联系电话:13799594333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金山商业街富贵世家1#-113

福建祥奕置业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2日

拍卖公告

受委托,兹定于2020年6月19日上午9:30在福州市鼓楼区营迹路99号七海花园8号楼1104单元本公司拍卖厅公开拍卖:废样品一批。

有意竞买者应于2020年6月18日下午5时前将竞买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并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拍品展示时间:2020年6月15日、16日

展示地点:存放地

本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营迹路99号七海花园8号楼1104单元

联系电话:0591-83441818

福州天元拍卖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2日

黄晓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九龙支行与被告黄晓磊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林志忠:

本院受理原告郑连勇与被告林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陈如财:

本院受理原告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雷应平:

本院受理原告罗源县顺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飞竹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雷应平、彭承友:

本院受理原告罗源县顺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飞竹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钟志欢(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钟厝村219号):

本院受理原告叶诚耀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81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钟志欢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叶诚耀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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