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违法占用公共停车位 平潭交警开出千元罚单

2020-06-23 10:53:3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3日讯 放反光锥、铁架、废轮胎……紧俏的街边公共停车位竟然被一些人视为己有,长期霸占。6月17日,平潭交警支队组织民警到中银路、湖新路、好世界路段开展清理整治行动,严惩违法占用停车位商户。

近期,平潭公安交警接到多起群众投诉,有不少沿街店铺随意把门前的公共停车位变成“私有停车位”,不让市民停车,只允许进店消费的顾客和自己车辆在停车位停车。在6月初,平潭公安交警就针对市民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对城区多条道路进行摸排,并通过媒体对私占停车位商家进行曝光。

6月17日下午,平潭公安交警再次组织民警到中银路、湖新路、好世界路段开展清理整治行动。

在湖新路的一家水果店商铺门口,记者看到,一辆装载着货物的货车违规横向停靠在路边,直接占用了商铺门口的三个公共车位,而商铺门口的其余两个车位也被一辆三轮车和一些杂货占领。据民警现场询问,该水果店老板承认,是其所为。

“我要不这样占用,就会有别的人将车停在这些车位上,这样不仅会影响店铺进货,而且门面被车挡住了,也影响生意。”店主说。

“我们之前就多次接到了群众关于这家商铺的举报,也多次来到这里责令商铺店主改正。” 平潭交通警察支队民警说,基于这家商铺屡教不改的行为,平潭公安交警根据福建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7条第3项以及第13项的规定,对该商铺处以1500元的罚款。

当天下午,平潭交警支队对17家商户轻微占用公共停车位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并责令清理。对于长期非法占用公共停车位,经多次曝光拒不清理障碍物的商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设置停车泊位、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在停车泊位内停放”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处以1500元罚款。

(记者 陈菁 通讯员 周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