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龙岩中院首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

2020-07-17 10:20:35 来源:福建法治报

当事人当庭说谎被罚2万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7日讯 近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被上诉人王某英提起虚假诉讼并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发出罚款决定书,对王某英不诚信诉讼的行为罚款2万元。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龙岩中院首例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

王某英起诉主张,其分别于2017年7月31日、2017年10月14日通过尾号为4703工商银行卡将7500元和11750元汇至吴某龙尾号为5700的银行卡中,上述二笔款项系吴某龙的借款,请求法院判决吴某龙归还14250元并支付诉讼费用。吴某龙抗辩称,上述二笔款项系其在王某英店里刷卡套现的钱,并提交陈某秀证人证言等证据。王某英对上述证据均予以否认,同时否认自己店里装有POS机。一审法院以吴某龙举证不能支持了王某英的诉讼请求。

吴某龙不服,向龙岩中院提出上诉。吴某龙上诉坚持系其借用他人信用卡刷卡套现而非向王某英借款并向中院申请调查取证,中院同意其申请。

二审查明,讼争款项系吴某龙持陈某秀所有的尾号为5346的信用卡在个体户王某英持有的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POS机上刷卡消费10560元和11850元,上述两笔金额分别在扣除手续费后以10502.98元和11785.01元出款至个体户王某英尾号为4703的工商银行卡。尔后王某英将讼争款项转至吴某龙的账户。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中院认定讼争款项并非借款,并驳回了王某英的诉讼请求。二审时,中院第一次以询问方式进行审理,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第二次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在出示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回复函后,王某英仍否认其店里有POS机,坚持讼争二笔款项系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实施干扰诉讼的行为。本案中,王某英提起了虚假诉讼,并在法庭上作虚假的陈述,其行为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应对其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据此,遂对王某英开出2万元的“罚单”。?王某英收到罚款决定书,很快缴纳了罚款。??

(陈立烽 吴英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