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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首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2020-07-31 09:50:0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31日讯 7月30日上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通过“三地同步”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宣判刘某海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被告人刘某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至八个月不等。该案也是厦门市首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海成立厦门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纠集被告人陈某杰、陈某鸿、谭某书,依托“借贷宝”“无忧”“今借到”平台,以“闪电金融”名义进行网络高利放贷,后吸纳发展被告人庄某强等7人加入。该公司放贷周期为7天,利息是本金的20%,并在发放贷款时提前扣除。同时,该公司分设业务、财务、行政审核岗位,业务员或审核员负责审核借款人资质、拉网络催收预备群,审核通过后放贷,被告人陈某鸿传教P图方法,并提供色情图片用于软暴力催收。

被告人刘某海等人,多次对逾期借款人及关系人通过短信、网络催收群,发送侮辱谩骂文字及合成的侮辱、淫秽、诅咒类照片进行侮辱、谩骂、威胁,破坏被害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组织利用其公司层级管理制度,形成以被告人刘某海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杰、谭某书、陈某鸿为骨干,被告人庄某强、陈某雄、占某忠、汪某、王某山、谭某义、郑某琳等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海纠集他人,为索要债务,先后18次滋扰、辱骂、恐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杰、谭某书、陈某鸿、庄某强、陈某雄、占某忠、汪某、王某山、谭某义、郑某琳受被告人刘某海纠集,多次为索要债务,滋扰、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海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因11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除刘某海外,其余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余晶 通讯员 集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