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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0年8月8日公告

2020-08-10 16:44:54 来源:福建法治报

黄勤生:

本院受理原告吴希春与被告黄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案号:(2020)闽0124民初255号。判决主要内容为:黄勤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吴希春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详见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24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8日

章智总:

本院受理原告三明市佰氏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智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40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8日

林良其: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三明市麒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0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8日

柯良煌:

本院受理原告赖斌与被告柯良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402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8日

陈艳:

本院受理原告何文顺与被告陈争、第三人陈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402民初41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8日

姜坫勇:

本院受理原告三明市家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坫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缴纳物业费6280元、物业水电公摊费12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0)闽0427民初180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沙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8日

李传明:

本院受理原告汤春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27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李传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汤春羽借款本金26万元;2.李传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汤春羽从2020年3月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520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620元,由李传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8日

李礼峰、李礼根、李义水、李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与被告李礼峰、李礼根、李义水、李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102民初6839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独任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8日

遗失声明

南平建阳区嘉鑫酒商行不慎遗失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84MA2Y1UFA6W),现声明作废。

南平建阳区嘉鑫酒商行

2020年8月8日

林志强: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建乡村基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志强买卖合同纠纷2案[(2020)榕仲受339、340号] ,现向你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你应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述案件分别定于2020年11月10日上午9:30、10:30在本会第一仲裁室开庭审理。(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0年8月8日

高子城: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建心家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子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2020)榕仲受152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你们应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现定于2020年11月10日上午9:00在本会第一仲裁室开庭审理。(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0年8月8日

福建嘉诚石化实业有限公司、林诚、邓玮玮: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建省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嘉诚石化实业有限公司、林诚、邓玮玮民间借贷纠纷案[(2020)榕仲受441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你们应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现定于2020年11月26日上午9:30在本会第一仲裁室开庭审理。(本会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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