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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0年8月14日公告

2020-08-14 16:00: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邹春福: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邹春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602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郑合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合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602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峰经济开发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陈秀美: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公司与被告陈秀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巷口法庭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程斌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公司与被告程斌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巷口法庭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王国清: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市群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的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黄尊法:

本院受理(2020)闽0125民初1769号原告黄美琴与被告黄尊法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嵩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林青云、郑飞燕:

本院受理(2020)闽0125民初1779号原告朱建锐与被告林青云、刘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嵩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郭宝辉:

本院受理(2020)闽0125民初1587号原告周贵云与被告郭宝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嵩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余则兴:

本院受理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余则兴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5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陈永志:

本院审理原告黄志铿与被告陈永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27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陈永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黄志铿借款本金27000元;二、陈永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黄志铿从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三、陈永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黄志铿公告费6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付小芳、福建省将乐县玉龙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陆树萍、朱英根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沙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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