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福建法治报2020年9月30日公告

2020-09-30 17:10:11 来源:福建法治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建阳区恩港餐厅不慎遗失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10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一份(许可证编号:JY23507030062451;有效期至:2025年4月9日),现声明作废。

南平市建阳区恩港餐厅

2020年9月30日

公 告

我司承建的闽侯二中新建学生食堂及宿舍楼项目已于2020年9月26日进场开工,现郑重通告:我公司不刻制该项目项目部印章!!仅启用“中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闽侯二中新建学生食堂及宿舍楼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印章式样见下图)。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仅用于业主工作联系收发函、技术资料申报,不得用于对外借贷、签订抵押、担保等合同;不得用于签订民工聘用合同;不得签订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开具并收取施工班组保证金等行为。所有涉及经济的经营行为必须加盖我公司唯一公章方为有效!

项目部成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及公司书面明确授权的行为为履职行为,其超越职权或越权、无权代理行为均为其个人行为,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本公告同时行文于我司项目部并在福建法治报及我司项目部门楼现场公示张贴栏予以公告,请周知。

特此公告!

中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9月30日

公 告

(2020)闽0581刑初303号

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石狮市鸿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郑明辉、洪应伍、施建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30日。

联系人:林镇中,石狮市人民法院生态庭法官助理

联系电话:0595-88617808

联系地址:石狮市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附:1、狮检民公(2020)350581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2、调解协议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3日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狮检民公[2020]35058100001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石狮市鸿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7471685X2,住所地:石狮市鸿山镇建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双妹,石狮市鸿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郑明辉,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812215555,汉族,小学文化,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双合村林厝18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1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洪应伍,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31024799X,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四川省邻水县王家镇洪岩村6组11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1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施建康,男,1967年6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706075012,汉族,小学文化,现住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前港村北区58号

公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单位鸿辉公司、被告人郑明辉对非法倾倒14325.33吨污泥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724250元,即防止污染扩大的清除费用220840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03410元。

2.请求被告人洪应伍对非法倾倒12713.36吨污泥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419566元。

3.请求判令施建康对非法倾倒1611.97吨污泥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04684元,即防止污染扩大的清除费用220840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3844元。

4.判令被告单位鸿辉公司及所有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费用,按鉴定意见书初步估算费用为250000元,以实际产生费用为准。

5.判令被告单位鸿辉公司及所有被告人对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福建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被告单位石狮市鸿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辉公司)具有一般固体废弃物处理资质,以每吨人民币198元(2019年4月1日因税率调整为每吨193元)的价格收集石狮市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属污水处理公司工业污泥用以烧结砖。2019年2月22日至同年7月2日,被告人郑明辉作为鸿辉公司实际控制人,明知被告人洪应伍、被告人施建康无处置资质,仍将鸿辉公司收集尚未经处理的14325.33吨工业污泥分别以每吨人民币60元的价格交洪应伍、每吨人民币55元的价格交施建康用车辆从鸿辉公司运载至晋江市深沪镇东山村及龙湖镇苏坑村、洪溪村、瑶厝村等地废弃石窟倾倒。其中被告人洪应伍参与倾倒工业污泥12713.36吨于苏坑村、洪溪村大牛山1#、大牛山2#处,案发后,该部分污泥已清运回鸿辉公司;被告人施建康参与倾倒工业污泥1611.97吨于东山村、瑶厝村处,因已被其他倾倒物覆盖无法清运。

经福建汇顺检测集团有限公司采样鉴定,各监测点位污泥均检测出铜、锌、砷、镍、总铬、六价铬、锑等重金属物质。

经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本案尚未清理的印染污泥数量为1611.97吨,为防止污染扩大的清除费用为220840元;此次倾倒印染污泥造成土壤环境损害3251m3,地表水环境损害10745m3,其中东山村受损害土壤612m3,苏坑村受损害土壤2436m3、受损害地表水10745m3,洪溪村大牛山1#受损害土壤126m3,洪溪村大牛山2#受损害土壤77m3;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503410元,其中土壤修复费用为445387元(东山村83844元、苏坑村333732元、大牛山1#17262元、大牛山2#10549元)、地表水修复费用58023元(苏坑村);修复完成后,赔偿权利人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效果委托第三方评估,费用初步估算为250000元,具体以实际产生费用为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通报函、营业执照、污泥处置服务合同、银行流水、鉴定聘请书、工作说明、技术服务合同等书证;

3.证人尤建平、王双妹、郑清美、杨波、王建生、杨述、张洪平、王忠辉、王孝财、李太林、韩真国、黄德怀、郑明云、蔡伟明、谢永缘的证言;

4.被告人施建康的询问笔录、被告人郑明辉的讯问笔录、被告人洪应伍的讯问笔录;

5.福建省汇顺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6.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报告;

7.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9.公告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鸿辉公司及被告人郑明辉、洪应伍、施建康等人共同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固体废物,破坏了倾倒地及周边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等规定,被告单位鸿辉公司、被告人郑明辉、洪应伍、施建康均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院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于2020年3月24日通过《正义网》发布了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书面回复本院,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

因被告单位鸿辉公司及被告人郑明辉、洪应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已以狮检四部刑诉〔2020〕2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附:

1.检察卷宗伍册;

2.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副本拾份。

调解协议书

公益诉讼起诉人(下称甲方):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下称乙方):石狮市鸿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下称丙方):郑明辉,身份证号码:350500196812215555。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下称丁方):洪应伍,身份证号码:51303119731024799X。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下称戊方):施建康,身份证号码:350582196706075012。

(己方):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鉴于乙方石狮市鸿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丙方郑明辉及丁方洪应伍污染环境罪一案,甲方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对环境污染修复问题对包括戊方施建康在内四方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现经协商,乙方、丙方、丁方、戊方愿意接受石狮市人民检察院2020350581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的全部诉讼请求,按照福建省环境科学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对非法倾倒14325.33吨污泥造成的晋江市龙湖镇苏坑村等地周边生态环境损害承担完全恢复原状和清除污染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就环境污染修复的具体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石狮市鸿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郑明辉、洪应伍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45日内按照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中认定的受损范围,对晋江市龙湖镇苏坑村受损害土壤2436m3、地表水10745m3、洪溪村大牛山1#受损害土壤126m3、洪溪村大牛山2#受损害土壤77m3进行生态修复;修复完成后,经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相应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石狮市鸿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郑明辉、洪应伍承担】,达到生态环境修复目标。如无法按时将上述三处全部完成修复,则石狮市鸿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郑明辉应支付相应未修复的该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评估费用【其中苏坑村的修复费用391755元和评估费用84568.75元(计476323.75元)、洪溪村大牛山1#的修复费用17262元和评估费用53715.75元(计70977.75元)、洪溪村大牛山2#的修复费用10549元和评估费用48070.75元(计58619.75元)】;洪应伍对上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评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石狮市鸿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郑明辉、施建康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45日内按照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中认定的受损范围,对晋江市龙湖镇瑶厝村和深沪镇东山村倾倒的工业污泥进行清理和生态修复;修复完成后,经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相应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石狮市鸿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郑明辉、施建康承担】,达到生态环境修复目标。如无法按时全部完成修复,则石狮市鸿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郑明辉应支付相应的清理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评估费用368429.75元【其中清理费用220840元、东山村的修复费用83844元和评估费用63745.75元(计147589.75元)】;施建康对上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评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石狮市鸿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郑明辉、洪应伍、施建康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就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须经石狮市人民法院审核,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则由石狮市人民法院选择媒体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石狮市鸿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郑明辉、洪应伍、施建康连带负担。

四、生效条件:本协议经石狮市人民法院将上述和解协议通过福建法治报进行为期三十日的公告。如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意见或者建议,由石狮市人民法院对上述和解协议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是否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后,石狮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七份,各方各执一份,送石狮市入民法院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乙方:石狮市鸿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丙方:郑明辉

己方: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丁方:洪应伍

戊方:施建康

2020年9月21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