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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办理一起护航民企“样板”案

2020-11-26 10:02:11 来源:福建法治报

诉讼 6年官司案终事未了

2012年10月,丁公司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支付从2011年4月至2012年6月期间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0.4万余元,以及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合计约23.6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须为物业的建设单位,甲公司的办公楼系其自建,丙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甲公司无约束力,但丁公司对园区的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养,甲公司享受了基础设施服务,应当支付物业费,酌定物业服务费标准为合同标准的30%,即0.39元/平方米/月。按甲公司1.0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计,应缴纳物业管理费等合计6.1万余元。

“判决与诉求差距太大,仅物业费就相差十几万元。”丁公司对判决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其诉求。2016年5月,法院二审认为,讼争《福州软件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甲公司并不具有约束力。原审法院酌定甲公司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为讼争《福州软件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标准的30%,已充分考虑该案具体实际情况,公平合理,维持一审判决。上诉被驳回后,丁公司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福州软件园属于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丙公司委托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标物业服务企业,在这过程中,甲公司派员参加,并对选聘丁公司及签订《福州软件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提出异议。”法院再审认为,虽然甲公司所使用的物业系其自建,但丙公司是园区公共区域的建设单位,其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甲公司具有相应约束力。

2018年5月,再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丁公司的诉讼请求,即由甲公司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1.3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物业费。

“办公楼是公司自建的,楼内物业管理企业也是公司雇请的,并没享受到丁公司的物业服务,不应给丁公司缴纳物业费!”对再审法院的判决,甲公司始终坚持认为自己不该缴费。

不只是甲公司,在园区内的乙公司因拒绝缴纳物业费一事,也被诉至法院,同样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

2018年11月,甲公司、乙公司都不服再审判决,先后向省检察院申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