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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0年12月19日公告

2020-12-23 17:46:03 来源:福建法治报

陈洪:

本院受理原告曹丽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案号:(2020)闽0124民初749号。判决主要内容为:准予曹丽兰与陈洪离婚及婚生女由曹丽兰直接抚养等(详见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24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9日

程志样:

本院受理原告林春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5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9日

张亦锦:

本院受理原告章高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90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9日

杨伙娇、杨昌光:

本院受理原告陈惠英与被告杨伙娇、杨昌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9日

林敏妹:

本院受理原告余坦飞与被告林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2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9日

吴涵彬、邱菁、苏斌、王国栋、漳州翼讯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福建漳州芗城区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涵彬、被告邱菁、被告苏斌、被告王国栋、被告漳州翼讯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602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9日

杨敏、杨秋萍:

原告厦门市强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敏、被告杨秋萍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602民初75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9日

张伟、张惠敏:

原告林宗帜与被告张伟、第三人张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602民初70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9日

黄仔虾:

本院受理原告卢宗田与被告黄仔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602民初75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9日

遗失声明

长泰县云新兽药店不慎遗失福建省长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2月1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50625600070004,现声明作废。

长泰县云新兽药店

2020年12月19日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莆城卫健医罚告〔2020〕X11号

柯碧如(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405194844)女,汉族,住址: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柯朱村柯朱710号,联系电话:15676885069

你单位(或个人)于2020年7月5日,在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柯朱村柯朱981号因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开设“牙科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或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设备、器械和药品;(3)并处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元)的罚款。

如你单位(或个人)对上述处罚意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当场、或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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