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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1年2月6日公告

2021-02-08 16:07:07 来源:福建法治报

遗失声明

东山县西埔镇益闽贸易商行不慎遗失圆形塑胶质公章一枚(内书:东山县西埔镇益闽贸易商行;印章编码:3506260014708),现声明作废。

东山县西埔镇益闽贸易商行

2021年2月6日

应水凤:

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应水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21)闽0481民初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黄定平:

本院对原告李国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802民初70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马济周:

本院受理原告林煊辉与被告马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清流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邱模求:

本院受理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邱模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429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如下:邱模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借款本金3906.31元、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自2017年2月21日起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7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28元,由邱模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李彩娇:

本院对原告张宝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3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张雪娟:

本院对原告福建正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雪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林晓鸣、林云峰: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晓鸣、林云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陈丽清: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刘学铨:

本院受理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廖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含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21年2月2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5日

吴水月:

本院受理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水月银行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30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谢帮鼎:

本院受理原告黄红英与被告谢帮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30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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