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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1年2月6日公告

2021-02-08 16:07:0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林素萍:

本院受理(2020)闽0602民初8433号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林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602民初84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经过六十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郭三龙:

本院受理(2020)闽0602民初7433号原告占淑珍与被告郭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602民初74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经过六十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詹思恩、谢贵丹、吴亦清、吴东德、吴亦建: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蕉城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詹思恩、谢贵丹、吴亦清、吴东德、吴亦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902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吴亦清、谢贵媚、詹思恩、吴东德、吴亦建: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蕉城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亦清、谢贵媚、詹思恩、吴东德、吴亦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902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周大龙:

本院受理原告吕辉达与被告周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闽0125民初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陈克华、林碧琴:

本院受理原告曹雪与被告陈克华、林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27民初8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及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沙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魏祥:

本院受理原告吴焕琅与被告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27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魏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焕琅借款本金2000 000元;二、魏祥应自2020年5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760元,由魏祥负担22800元,吴焕琅负担8960元。公告费600元,由魏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林进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旌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481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进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罗旌杰借款本金46,909.1元、支付利息938.2元,合计47847.3元,并以46,909.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继续支付自2019年7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林进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罗旌杰律师代理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罗旌杰负担86元,林进国负担98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林进国、黄起场: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旌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481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进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罗旌杰借款本金45,816.4元及利息916.3元,合计46,732.7元,并以45,816.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继续支付自2019年7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内的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二、黄起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罗旌杰负担90元,林进国、黄起场负担98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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