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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1年2月25日公告

2021-02-25 16:56:08 来源:福建法治报

廖晋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德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81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廖晋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陈德仁货款42000元。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50元,由廖晋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5日

巫振钟:

本院受理原告永安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5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5日

应水凤:

本院受理原告刘贤好与被告应水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答辩状纸、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8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5日

刘庆中:

本院受理(2021)闽0428民初335号原告魏宝珠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将乐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5日

郑瑞平、林茂英、周明芳、陈捷忠: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清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与被申请人郑瑞平、林茂英、周明芳、陈捷忠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4案[(2020)榕仲受343号、344号、345号、346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2020)榕仲裁343号、344号、345号、346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2月25日

国网福建泰宁县供电公司关于

长期未用电客户进行销户的公告

由于一些用电客户长期未用电且未办理销户,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三条“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供电企业须以销户终止其用电。客户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请以下客户使用网上国网或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至所在辖区供电营业厅办理销户,期限一个月,如未办理,供电公司将发起主动销户流程。名单如下:泰宁县大金湖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泰宁县杉城镇宏泰木片加工厂、福建泰宁县天行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泰宁县翰森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泰宁县朱口诚誉矿产品加工厂、泰宁县芦丝岭菌草专业合作社。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泰宁县供电公司

2021年2月25日

遗失声明

福建兴鼎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号3506228003997),财务专用章(编号3506228003998)、合同专用章(编号3506228003999)、发票专用章(编号3506228003400),现声明作废。

福建兴鼎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5日

减资公告

经2021年2月23日股东会决议,福建省顺通泡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拟向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5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减资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特此公告。

减资小组组长:周金明

成员:张朝炎、刘伟新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溪口镇溪口村高枧窠1号

联系电话:13358505677

联系人:周金明

福建省顺通泡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5日

公告

林燕琴:

本机关于2020年5月16日向你公告送达《关于限期退还购房财政奖励金(购房补贴款)》的决定书》(连自然资〔2020〕33号),公告期限60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催告你履行。因本机关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催告书》(连自然资〔2021〕53号)送达给你,现向你公告送达,本公告期限60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限你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主动履行该行政决定,逾期未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

连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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