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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载出车祸谁买单? 民法典为善意减责

2021-03-22 12:39:0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武平法院审结首起“好意同乘”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2日讯 “朋友,去哪啊,带我一段呗”,这样的问话,这种“搭便车”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可途中一旦发生意外,造成了人员伤亡,这责任该怎么划分呢?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武平法院顺利审结首起“好意同乘”案。

2020年4月18日,王先生搭乘同事钟先生驾驶的摩托车一同回家。行至武平县工业园区某路段时,意外发生交通事故,两人均受伤。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钟先生和对方驾驶员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先生无责任。之后,王先生将钟先生、对方驾驶员及车辆对应保险公司诉至武平法院,要求相关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钟先生及对方驾驶员在本案的过错大小及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判定双方各承担50%民事责任。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的赔偿责任后,钟先生还应赔偿王先生的损失为14万余元。

鉴于本案系因“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告钟先生所驾驶摩托车为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不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无偿搭乘人王先生损害,应当减轻善意的供乘人钟先生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判令被告钟先生赔偿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40%,即59159.13元。

采访手记:

“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基于好意而无偿搭载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可以有效节约资源、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一定程度上缓解交通拥堵,还能鼓励人际友善,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若是在发生意外后,让供乘人承担全部责任,则显失公平,寒了做好事人的心,逐步造成社会的冷漠,有违公序良俗,不利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弘扬。

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被告钟先生与原告王先生系同事,王先生无偿搭乘钟先生驾驶的摩托车回家,属“好意同乘”,应减轻供乘人钟先生的责任。

(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王智裕 李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