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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蕉城检察院对一起“毒豆芽”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05-31 15:03:22 来源:福建法治报

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你在生产、加工豆芽时是否添加了‘无根水’与禽药粉末?”

“是。”

“你所添加的‘无根水’与禽药粉末,经检验含有恩诺沙星成分,是否属实?”

“属实。”

这是近期由宁德市蕉城区检察院提起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的场景。庭审现场,检察机关围绕被告人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实进行刑事指控和民事公益诉讼举证示证,被告人李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2019年10月,蕉城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在对市场流通的豆芽进行检测时,从李某某作坊产出的豆芽样品中检测出恩诺沙星成分。至案发,李某某已销售有毒豆芽共计2万元,获利人民币1万元。

2021年1月,该案转入审查起诉环节,承办检察官在阅卷中发现,案发前的两年多时间里,李某某曾因在豆芽中添加“无根水”,四次被相关行政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此次案发,是李某某第五次因违规添加非食品原料被追究责任。承办检察官多次走访食药监及农业部门,了解核实该案具体情况,并委托相关部门对涉案毒豆芽进行鉴定。最终确认,恩诺沙星属于喹诺酮类合成抗菌药,是动物专用药。李某某生产经营的豆芽中,该成分含量已严重超出了最高限量。若长期食用或短期大量食用,可能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无小事,查明事实后,承办检察官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李某某,同时针对豆芽生产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加强对豆芽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承办该刑事案件的检察官指出:“案件办理至此,该案刑事诉讼方面的证据已基本掌握。但李某某生产的毒豆芽主要以零售形式贩卖给群众,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李某某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蕉城区检察院立即启动公益诉讼线索内部移送程序。

公益诉讼部门承办检察官围绕公益是否受损害,损害程度及金额等问题再次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同时依法启动诉前公告程序,向社会公告“毒豆芽”案件造成的后果及李某某触犯的法律,提示相关机关和组织或群众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公告期满后,未无相关机关和组织对“毒豆芽”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就此,蕉城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以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为由,对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开庭当天,检察机关围绕被告人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实进行刑事指控和民事公益诉讼举证示证。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和诉讼请求,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判令李某某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服判。

4月15日,蕉城区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将李某某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网信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食品药品有关部门于2020年7月《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后,蕉城区检察院提起的首例食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围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办好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一件实事。

下一步,蕉城区检察院还将联合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局、食药监等职能部门召开专题联席会议,研究对策共同打击“毒豆芽”,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本报记者 龚丽雯 宁德长安网记者 叶雨香 通讯员 江洁 连文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