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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检察院持续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21-06-01 16:11:30 来源:福建法治报

“镜头”下办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日讯 近日,泉州市鲤城区检察院立足于提升检察机关履职效能的现实需要,在先后出台《审查起诉阶段证据开示规则(试行)》《关于推进证据开示制度适用工作的意见(试行)》《律师参与证据开示的实施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又探索建立认罪认罚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机制,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对法律规定释明、证据开示、量刑协商及说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意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全过程实施不间断录音录像。

不久前,鲤城区检察院在办理刘某危险驾驶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接受该院讯问期间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辩解:一是对自己是否存在醉酒后驾车的行为表示“不记得”;二是自己是民营企业家,在量刑方面希望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更好更直观地释法说理,从而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鲤城区检察院决定依职权启动证据开示程序,并对控辩协商的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证据开示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刘某开示指控内容和逻辑相关的在案证据,重点针对刘某提出不记得是否有酒后驾车行为的辩解进行多媒体示证,刘某表示确认无误。而后,刘某主动向检察机关开示其系民营企业家的相关证据材料,检察官向其作出了民营企业家身份并不是法定从宽条件的说明,通过质证释理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权益,提升案件质效。

开示结束,承办检察官在综合全案事实的基础上,就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的理由、依据等内容向犯罪嫌疑人刘某进行说明,刘某明确表示认罪认罚,并表达争取从宽处理意愿。在量刑协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在审查报告等文书中逐一记载,并阐明主要的量刑情节及其对应的幅度,公开量刑计算过程,确保量刑激励透明化。

通过证据开示和实质化的量刑协商,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依法获得程序和实体上的“从宽”。

该案是鲤城区检察院证据开示相关制度出台后与认罪认罚控辩协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机制相结合的一次有效实践,既有律师的全程参与,又保证控辩协商的全过程有迹可查,使得“镜头下办案”成为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新趋势,有利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下一步,鲤城区检察院将持续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务适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优质高效办好各项民生实事,主动适应人民群众的新期盼,践行检察责任与担当,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问题,更好地服务于法治泉州、平安泉州建设的大局。

(本报记者 肖赣 通讯员 谢馨仪 苏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