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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银行贷款后转贷给他人 法院:合同无效

2021-07-13 17:10:5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3日讯 从银行贷款后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有效?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如何认定?近期,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时给出了答案。

2019年4月,邱某得知李某经商急需资金周转,便通过妻子陈某向银行申请贷款,将套取的金融贷款1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出借给李某。

2019年9月,李某出具了一份借条交由邱某收执,确定其向邱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

其间,李某仅陆续转账偿还了1.5万元,便未再还款。邱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和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法院审理

庭审中,邱某自认出借款项的资金系来源于妻子从金融机构贷得的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诉争“借款”系原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被告的,应认定涉诉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始无效。故被告李某因该合同取得的款项10万元,应当予以返还,扣除已转账给原告的1.5万元后,被告李某尚应返还原告邱某8.5万元。

另基于合同无效,原告邱某关于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在民间借贷中,存在出借人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甚至是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给借款人的情况。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目的是支持贷款人的生活、生产和经营,而借款人将之转贷,不仅违背与银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信用资金脱离监管或难以监管,还可能扰乱信贷秩序,如果此种行为获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只要是将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转贷给他人而订立的合同,无论是否收取高额利息,也无论借款人是否知情,均为无效。

法官提醒

出借人应当严格按照贷款性质与目的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履行审慎审查注意,如发现借贷资金存有问题,应及时停止交易;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尽职履行审慎放贷义务,加大对贷款资金的审查与监管力度,避免民间主体融资成本增加、金融管理秩序混乱等不良后果的发生。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林勤富 陈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