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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1年7月29日公告

2021-07-29 11:20:06 来源:福建法治报

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启用国道319线河田镇迳心坑路段固定测速点的通告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自2021年8月5日0时起,在国道319线长汀县河田镇南村迳心坑路段启用2处固定测速监控设备。现通告如下:

1.国道319线715KM+900M处固定测速点,双向测速,限速值为:小型车最高时速60公里/小时、大型车最高时速50公里/小时;

2.稀土大道进入国道319线引道路段,单向测速,限速值:全部车型限速50公里/小时。

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勿超速行驶!

特此通告

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7月29日

认领公告

2021年7月26日22时20分,泉州大队14609-1艇在石狮市祥芝镇中心渔港港内(24°46.822′N,118°47.276′E)查获一艘蓝色钢质油船。长约24.27米,宽约4.81米,船身未涂刷船名船号。船上无船员。 现依法对该船舶及船载成品油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请该船船主携带相关船舶有效证件材料和船载成品油的相关手续到泉州海警局认领,逾期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联系电话:0595-28229110

联系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后渚港居港路65号

泉州海警局

2021年7月29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1年7月28日股东会决议,福建省云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300万人民币,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3599399709 联系人:王帆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大坪路展进巷58号1号楼3层308室

福建省云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9日

遗失声明

泉州荣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圆形光敏公章一枚,章文:泉州荣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编码:35058210011046,现声明作废。

泉州荣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9日

遗失声明

福州市鼓楼区希库食品商行不慎遗失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9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许可证号为:JY13501020051540),现声明该《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作废。

福州市鼓楼区希库食品商行

2021年7月29日

上官地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被告上官地金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含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并定于2021年11月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9日

许致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被告许致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606办公室领取(2021)闽0821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9日

林勇彬、吴晓如、林良杰、林玉锋:

本院受理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适中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闽080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21年7月6日宣判,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适中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9日

许希明:

本院受理原告郑丽捷与被告许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闽0121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许希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郑丽捷偿还借款588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88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其中: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2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许希明已付的3600元利息应从中扣除);二、驳回郑丽捷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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