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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1年8月4日公告

2021-08-04 15:31:14 来源:福建法治报

债权申报公告

本院正在对被执行人三明市泰宁大金湖怡养中心执行案款进行依法分配和处理。因执行到位的案款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故就申报债权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期间、地点及联系人

1、申报期间:2021年8月9日至2021年9月22日,共计45日内。

2、申报地址:泰宁县杉城镇金湖西路210号,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3、联系人:江法官 联系电话:0598-7839501

二、申报债权范围:申报主体于本公告发布之前与三明市泰宁大金湖怡养中心形成的真实、合法、有效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民事债权,如追索劳动报酬、劳务工资、建设工程价款等。

三、注意事项:申报主体若在本公告载明的期限内未及时申报的,则自2021年9月23日起,本院将对已执行到位的被执行人的案款进行依法分配或处理,不再预留和保留,有关责任后果自负。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认领公告

2021年8月1日23时00分,宁德海警局霞浦工作站在连江文湾附近海域(北纬26度19分,东经119度51分)对一艘末知船名船号的钢质船舶登临检查,经查,该船船长约20米,宽约3米,船上空载,船员1,船上船员无法提供该船的任何船舶证书及手续,现该船已由霞浦海警工作站移交予连江海警工作站,请船舶所有人携带相关证件来连江海警工作站办理船舶认领手续。

联系电话:83503110

联系地址:福州连江县黄岐镇海丰街新城西路251号

福州海警局连江工作站

2021年8月4日

郑重声明

本人黄智勇,身份证号码:350784198110200516;社会保障卡卡号:H37167756。2021年6月18日23:30分左右,因单位设备发生故障造成本人被烫伤面积达35%,后被120救护车送往福州市协和医院救治。从次日凌晨1点左右开始,本人的身份证和医保卡在单位老板的侄儿吴之钬(身份证号码:350125198801283311)身上,对方一直到2021年8月2日才归还给本人。现本人郑重声明:在上述时间段内如有人利用本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进行违规及违法行为均与本人无关。

声明人:黄智勇

2021年8月4日

林进生:

本院受理福建省长汀县鑫晖竹制品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含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并定于2021年11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夏艳妮:

本院受理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夏艳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含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并定于2021年11月8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李祯康:

本院受理原告龚爱凤与被告李祯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卓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与被告卓海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303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卓海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49842.15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领用合约》及《章程》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上述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总和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6元,公告费720元,均由吴金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吴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与被告吴金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303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吴金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2902.05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领用合约》及《章程》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上述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总和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1元,公告费720元,均由吴金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许聚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与被告许聚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303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许聚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5975.37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领用合约》及《章程》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上述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总和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6元,公告费720元,均由许聚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巫振钟:

本院受理原告永安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闽0481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1份,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陈晓花、王声才:

本院受理原告王李木长与被告陈晓花、王声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481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一、陈晓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王李木长借款本金120,000元;二、陈晓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王李木长借款利息223,720元,并从2021年6月20日起继续按年利率15.4%支付借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付清之日为止;三、王声才对陈晓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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