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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生波折

2021-08-11 11:36:5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1日讯 “请专家对于专业性的问题进行鉴定,体现了法治的进步。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已逐步向‘专家证人’转变。如果就同一问题作出了不同鉴定意见,则由法庭来评判。通过对鉴定意见的当庭质证,有效消除了诉讼参与人及社会公众的质疑,达到了良好的庭审效果。”8月6日,莆田市检察院检技部副主任郑永海向记者讲述了一件因婆媳口角引发的血案,原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却因犯罪嫌疑人两份截然不同的司法鉴定意见而生出的波折。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情还得从2018年说起——

2018年7月,林某某在家中与婆婆林某治因琐事发生争执,林某治威胁林某某要去告发其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事情,并走出家门。林某某心生怨恨,便在家门口捡起一根木棍,在村道上追上林某治,从背后击打林某治头部多次致其当场死亡。之后,林某某提水将现场血迹冲洗干净,并在家中将作案工具木棍清洗干净。

林某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鉴于林某某平时精神时好时坏,具有精神疾病特征。经法院同意,2019年1月,福州市某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林某某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2月1日,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意见是认为林某某在案发时存在明显精神病症状,案发行为具有随意性,无计划无预谋,对作案时间和地点也不具有选择性,由此认定被鉴定人案发行为发生时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丧失,评定林某某无刑事责任能力。

但林某治家属不服,为此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共同进行随机抓阄,确定由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再次对被告人林某某进行鉴定。

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则得出截然不同的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林某某作案时意识清楚,系在生活事件现实因素刺激及脑部疾病的影响下作案,其实质性的辨认和行为控制能力削弱,因此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应如何采纳,直接影响量刑,为了准确指控犯罪,确保庭审质量,法院庭审时,特邀请莆田市检察院法医以“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专家身份出庭。法医意见认为林某某案发行为具有针对性,是“担心自己的丑事被揭发,欲阻止其婆婆的行为”“其婆婆如果没说要去政府告,就不会打她”,并不是随意的不分对象、不分场合、没有诱因的发生严重暴力行为,而是具有一定实质性的辨认和行为控制能力,且其平时个人卫生仍能自理,在案发杀人后仍知道回家拿水冲洗现场血迹以及身上和作案工具的血迹;同时认为林某某有精神疾病症状十余年,未得到有效治疗,症状持续存在,不能认清故意伤害行为的后果,作案时明知有目击证人而并未顾忌,案后也不逃跑,归案后镇静自如、反问公安为什么抓她等,以上表现说明患者林某某实质性的辨认和行为控制能力因精神疾患受到削弱,应评定林某某具有限定责任能力。

近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采信了林某某为限定责任能力人,判决林某某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