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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1年8月19日公告

2021-08-19 17:00:23 来源:福建法治报


公 告

欧加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109290799):

因你所经营的KTV娱乐经营项目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一案,本局于2020年12月15日向你下达了《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0〕13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现查明你未自觉履行《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0〕131号)规定的:给予你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未能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的加处罚款,共计叁万元整)。综上,本局对你作出处人民币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向你公告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履行义务催告书》(闽莆荔环履催〔2021〕1号),逾期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的规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或者到本局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锦塘街20号

电话:0594-2633110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9日

认领公告

2020年11月18日12时15分,莆田海警局湄洲工作站执勤官兵在湄洲湾大碇屿以南7海里附近海域(N24°58′32.444",E119°13'4.392")查获一艘涉嫌运载无手续成品油的钢制油船(外壳未涂刷船名船号,有船牌为“闽诏渔辅60525",钢质船舶,船长约33米,宽约6米),查获时,该船上有5名船员,船上无任何船舶证书。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请该船船主携带有效证件材料到莆田海警局认领,逾期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单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警民路499号,联系电话: 0594-5694110)

莆田海警局

2021年8月19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1年8月17日股东会决议,漳州福兴房地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1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3656058337 联系人:罗阿华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北环城路120号翼特丽景城2幢1单元703室

漳州福兴房地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9日

郑潭生: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郑潭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102民初7071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独任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9日

盛慧: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盛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102民初7069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独任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9日

钟宇顺: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钟宇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102民初7067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独任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9日

吴巧玲: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吴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102民初7066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独任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9日

刘珠菊: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刘珠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102民初7065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独任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9日

陈光明: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陈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102民初7064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独任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9日

凌荣松: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凌荣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102民初7063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独任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9日

陈晓丽: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陈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102民初7062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独任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9日

遗失声明

连城县阿水小吃店不慎遗失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9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许可证编号:JY23508250037982,现声明该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作废。

连城县阿水小吃店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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