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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1年10月29日公告

2021-11-03 17:14:5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漳州市龙海区自然资源局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龙自然资行催[2019](海)001-1号

林松海:

你未经批准擅自在海澄镇珠浦村动工填土建铁皮棚,我局已于2021年8月6日对你公告送达《漳州市龙海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自然资行罚 [2019](海)001-1号),现已期满生效。

该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35.36平方米。二、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34.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01.0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四、并处罚款人民币12545元。”,你至今尚未履行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仍未履行,我局将向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漳州市龙海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10月29日

公 告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2010〕5号会议纪要及区政府2017年第14次城建工作例会专题会议纪要,位于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85号福明苑1#楼由马尾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业主缴交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产权总登手续等,目前1#楼801、802以及38#、41#、43#附属间等房产无人认领,请前述产权人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马尾镇人民政府办理相关手续。为先行解决购房群众办理产权问题,逾期仍无人认领,马尾镇人民政府将代缴代管,相关费用届时由产权人承担。

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9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1年10月28日股东会决议,福安市西门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55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5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权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8650509990 联系人:黄剑宏

地址:福安市甘棠西门府前路农贸市场

福安市西门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9日

林盛朝、杨海: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清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与你们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21)榕仲受500号、501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榕仲裁500、501号《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各自领取《裁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10月29日

吴丽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济坚与被告吴丽英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481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张济坚与吴丽英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马春娥: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永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炳章、马春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号为(2021)闽0481民初3565号,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481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苏炳章、马春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805元、利息2824.82元(利息算至2021年9月20日止),本息合计52629.82元,并从2021年9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支付利息至还清上述欠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计558元,财产保全费546元,合计1104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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