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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1年12月3日公告

2021-12-09 17:20: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遗失声明

泰宁县汇果鲜鲜果屋不慎遗失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8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许可证编号:JY23504290022663),现声明该许可证正本作废。

泰宁县汇果鲜鲜果屋

2021年12月3日

遗失声明

福州市长乐区古槐镇湖南村民委员会遗失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中票据号码:6743088的第二联收据,金额贰拾万人民币,现声明作废。

福州市长乐区古槐镇湖南村民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

吴福银:

本局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市监处〔2020〕1212号),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42550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未履行该行政决定,尚余罚款人民币42550元未缴纳。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本公告视为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人民币4255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人民币42550元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日

谢少斌:

本院受理原告姚志坚与被告谢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冯汉龙:

本院受理原告吴光越与被告冯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雷娟萍:

本院受理原告世纪金源物业服务集才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与被告雷娟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赖洪发:

本院受理原告长汀县达晟金属材料经营部与被告赖洪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1)闽0821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曹宇森:

本院受理原告长汀县友忠竹制品厂与被告曹宇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1)闽0821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永安市兴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三明市嘉辉物流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动产抵押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481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李得生:

本院受理原告吴国强与被告李得生、范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481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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