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1年12月7日公告
甘传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亚方与被告甘传明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1)闽0430民初632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30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方俊: 本院受理原告卢品辉与被告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闽0121民初6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方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卢品辉借款43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4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19年5月4日算至还清之日止)。】,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徐洪彬: 本院受理钟振华与你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821 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李必强、邱素珍、丘进斌、李玉生: 本院受理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必强、邱素珍、丘进斌、李玉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821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河田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黄华清: 本院受理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华清、戴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821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河田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刘海斌、范福连、李斌: 本院受理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海斌、范福连、赖朝云、李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821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河田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游博源: 本院受理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游博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821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河田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俞桥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被告俞桥秀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821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河田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邓小文: 本院对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赤水村民委员会与邓小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802民初8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黄宗明、王培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兆海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该案定于2022年2月25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办公一区(原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林达松: 本院审理的原告王柳金与被告林达松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03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