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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1年12月11日公告

2021-12-14 15:10:04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21年11月13日,我单位在福安下白石附近海域(北纬26度48.832,东经119度41.477)查获一艘未涂刷船名船号钢质自卸式砂船(船舶识别码CN20098415526,船长61米,宽9.5米,吨位约550 吨,货舱数6个,混合骨架式),船上6人,当场查获海砂约 900吨。自查获日起,我单位多方联系相关当事人到我单位认领该船舶,至今无人认领。现依法予以公告,请该船舶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我单位认领并说明情况,逾期未认领的,将依法按无主财物处理。(联系电话:0593-6679110,联系地址:宁德市福安市湾坞镇半屿村新村路1号)

宁德海警局福安工作站

2021年12月11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1年12月9日股东决定,福建农科特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000万元人民币,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8175617666

联系人:陈煌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上浦路南侧富力商务中心二区(富力中心B 区)B1#楼29层27商务办公

福建农科特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1日

郑健宇:

本院受理原告胡马水与被告郑健宇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821 民初3224号、(2021)闽0821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1日

苏川英:

本院受理原告吴梅艳与被告苏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余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802民初71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苏川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吴梅艳借款本金4.5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吴梅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苏川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1日

苏金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德兰与被告苏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03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1日

刘明昊:

原告三明市鑫和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03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刘明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三明市鑫和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小米 11 U1tra 12G+256G 手机买断款 6336 元。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刘明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交纳诉讼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1日

薛扳平:

本院受理原告三明恒景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403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1日

吴正君:

本院受理原告洪焕章与被告吴正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602民初64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经过六十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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